自105年起「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休耕給付農地之復耕認定作業方式
說明資料
一、 本計畫自102年推動以來達初步成效,為加強輔導活化休耕地,並將有限財政資源運用於實際從事耕作之農民,自105年起調整休耕給付條件,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休耕給付。農地須於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以經濟栽培方式種植作物,並經勘查合格或判釋有案者,始得申報休耕措施,以合理運用國家財政資源。
二、 對於申報種稻、轉(契)作有案之農地,因有核定復耕紀錄可稽,原則不影響其申請休耕給付資格,可維持一期種植另一期休耕之合理耕作模式,而依現行一年申報兩個期作之耕作措施即可。另為利推動活化休耕地計畫,倘農民確有實際復耕種植,優先鼓勵申報本計畫獎勵之轉(契)作作物,除可領取轉(契)作補貼外,並可保留其復耕紀錄作為次年(或期作)申報休耕之依據。申報土地之復耕面積以實際種植與否為認定原則,說明如下:
(一) 申報種稻:申報種稻核定面積(排除不合格面積),認定復耕。
1.另種稻不繳交公糧者,可循向農會申報種稻以確認復耕面積,並視自行銷售能力或管道,決定繳交公糧或民營業者。
2.至於未符合申報繳交公糧資格(非屬都市計畫之農業區、保護區,非都市計畫之農牧用地,或田、旱地目等)土地,倘實際種稻則可向公所申報「種植登記」,以確認復耕面積。
(二) 申報轉(契)作:
1.勘查合格:
以「前兩個期作」經勘查合格面積大者為復耕面積,並據以認定其申報休耕給付資格(即申報休耕需與復耕面積相對應),且不得超過當期作符合基期年面積。
※舉例說明:
(1)案例1:
以兩個期作符合基期年面積均為0.2公頃之農地為例,本年第1期作申報轉(契)作0.2公頃、第2期作申報轉(契)作0.1公頃,則次年第1期作可申報休耕給付資格,將由系統篩選復耕面積(0.2公頃;0.1公頃)較大者為0.2公頃,據以申報(即申報休耕需與前兩個期作復耕面積相對應)。另倘次年第1期作申報轉(契)作0.15公頃,則其第2期作可申報休耕給付資格,由系統篩選復耕面積(0.1公頃;0.15公頃)較大者為0.15公頃,據以申報休耕。
(1)案例2:
如以第1期作符合基期年面積為0.2公頃,第2期作符合基期年面積為0.1公頃之農地為例,於案例1之申報情形,其次年第1期作申報休耕0.2公頃,並未超過當期作基期年面積;惟次年第2期作申報休耕0.15公頃,則超過當期作基期年面積0.1公頃,故第2期作僅可申報休耕0.1公頃。
2.勘查不合格:(※系統建置-勘查結果輸入不合格者,請公所併予登錄其復耕農作物種類、面積)
(1)因申報不符(如未依申報作物種植、未扣除建物或變更使用面積)無法領取轉(契)作補貼,其種植面積仍得視同復耕。
(2)因天候因素致作物成活率未達80%標準者,依現行規定經當地縣市政府、公所、改良場及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比照天然災害認屬合格仍得核發補貼,視同復耕。
(3)因其他因素致作物成活率未達80%標準者,依規定雖無法領取轉(契)作補貼,惟有正常整畦、栽培管理及病蟲害防治良好者,就其種植面積仍得視同復耕。
(三) 申報景觀作物:
- 1. 由於景觀專區係本署為協助各縣市政府發展地區性產業活動及旅遊景點,帶動地方休閒觀光產業,美化農村田園之景觀,輔導休耕田種植景觀作物,惟並無實際作物產出,且其所需種子費用由政府補助,農民所得已較辦理休耕相對優沃,爰基於政策適用標準之一致性考量,不予認定為復耕農地,俾符計畫輔導經濟栽培農作物,提高國產糧食供應之目標。
- 2. 基此,自105年起同一田區申報種植景觀作物限每年申報一個期作,另一個期作仍需申報復耕種稻、轉(契)作核定有案,或自行復耕申報「種植登記」種植農作物核定有案,申報始得維持次年(或期作)申報休耕(或景觀作物)資格。
三、 至於基期年農地自行復耕種植轉(契)作作物但不領取補貼、種植農作物但非獎勵項目,或未具有基期年資格之期作確有種植農作物等未申報(或無法申報)本計畫耕作措施之農地,倘其次年(或期作)有意申報休耕措施,自行復耕當期作需向公所申報「種植登記」並配合抽查方式,以確認復耕面積,其辦理對象如下:
(一)僅單一個期作符合基期年:
1.僅第1期作符合基期年並申報休耕農地,倘次年第1期作仍欲申報休耕者,則需於本年第2期作復耕申報「種植登記」。
2.僅第2期作符合基期年並申報休耕農地,倘次年第2期作仍欲申報休耕者,則需於次年第1期作復耕申報「種植登記」。
(二)兩個期作均符合基期年:
1.本年於第1期作申報休耕,倘次年(第1期作或第2期作)仍欲申報休耕者,則需於本年第2期作復耕申報「種植登記」(優先鼓勵申報轉(契)作);或需於次年第1期作復耕申報「種植登記」(優先鼓勵申報轉(契)作),始得申報次年第2期作休耕。
(註:第1期作申報復耕者,可同時受理其第2期作申報休耕,惟屆時第2期作休耕給付需參照第1期作復耕面積。)
2.本年於第2期作申報休耕,倘次年第1期作仍欲申報休耕者,則需於本年第1期作復耕申報「種植登記」(優先鼓勵申報轉(契)作);或需於次年第1期作復耕申報「種植登記」(優先鼓勵申報轉(契)作),始得申報次年第2期作休耕。
(註:第1期作申報復耕者,可同時受理其第2期作申報休耕,惟屆時第2期作休耕給付需參照第1期作復耕面積。)
(三)多年未申報往來之農地:
多年未申報往來農地,需先一個期作申報轉(契)作、種稻或自行復耕申報「種植登記」種植農作物核定有案,始得申報休耕。
(註:第1期作申報復耕者,可同時受理其第2期作申報休耕,惟屆時第2期作休耕給付需參照第1期作復耕面積。)
四、 申報「種植登記」作業流程:
(一)受理申報及補(變更)申報:
1.申報時間及應檢附審核文件,同申報休耕、轉(契)作。
2.申報自行復耕項目含水稻、雜糧、果樹、蔬菜、其他(藥用及特用作物)等5類農作物。【登載方式:「自行復耕(雜糧)○○公頃」】
3.自行復耕申報「種植登記」之農地以正期作期間認定為準,以利公所勘查確認,至於裡作期間非屬適用範疇。
(二)登錄期限:
各鄉(鎮、市、區)公所於申報期結束後一個月內至「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整合平台」完成申報資料登錄作業。倘不及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申報資料登錄作業,應敘明原因及預定完成期間函報當地分署(辦事處)備查。
(三)出入耕資料移送:
1.因並非每筆申報「種植登記」農地均辦理現勘,故戶籍所在地公所受理及審核後,農民申報之耕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無需將申報「種植登記」面積移送表,分送土地所在地公所。
2.受理申報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確實於申報期結束後一個月內至「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整合平台」完成申報資料登錄作業,以利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辦理隨機抽選農地,由土地所在地公所進行勘查。
(四)辦理抽(複)查作業:
1.抽查:
(1)抽選原則比例:
A.考量全面勘查之行政成本過高,且地方基層人力恐無法負荷,而倘由農民出具照片、切結書、村里長證明等文件,恐公所難以審查且易衍生爭議,執行困難,為減輕基層公所負擔,規劃以抽查方式,縮小勘查認定對象。另參照「申報種稻面積抽查作業」(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隨機抽選農地筆數達該鄉鎮總申報筆數1%,以確認其可繳交公糧稻穀面積之方式,與「種植登記」據以確認其復耕面積之目的相同,故援引此抽查原則比例,抽查至少1%以上土地,並得由公所視人力及抽查情形自行決定上限,彈性調整增加勘查面積,俾符基層執行實務需求,惟每鄉鎮抽查筆數最低不得少於10筆土地。
B.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於勘查期間,隨機抽選農地筆數達該鄉鎮總申報筆數至少1%以上之土地(最低不得少於10筆),並將抽選土地勘查清冊函送公所逐筆進行實地勘查;倘抽選清冊中有入耕農地時,應併予副知受理之戶籍所在地公所(含抽選清冊)知悉。另勘查核定面積與申報面積不符時,由勘查公所通知農戶並註明提出異議期限,於異議案件確認後再將全鄉(鎮、市、區)最後勘查結果通知縣市政府,並副知原受理申報公所。
(2)勘查認定方式:(針對現勘土地於系統勘查結果,輸入其自行復耕農作物種類、面積)
- 現地勘查實際種植農作物(註:景觀花卉排除於復耕以經濟栽培生產農作物之範疇),且正常整畦、栽培管理及病蟲害防治良好者,就其種植面積認定復耕。
- 申報不符(如未扣除建物或變更使用面積)仍得扣除非農作使用面積後,並依實際種植農作物種類、面積逕予核定。
C. 投機虛報完全未種植者,取消其次年申報休耕資格,以建立農民覈實申報之觀念。
2.複查:
(1)由縣市政府邀集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組成縣市推動小組,比照現行查核作業規範每期作抽選縣內四分之一鄉鎮數,就公所勘查土地抽選每鄉鎮至少1筆進行現勘複查。
(註:公所僅勘查1%筆土地,為已充份考量基層人力負擔之計,勘查筆數應屬有限,務請公所確實勘查。如以平均每筆農地0.25公頃估算,全國單一期作可能最大申報面積為桃園市新屋區約850公頃,換算3,400筆,抽查1%筆則為34筆。)
(2)縣市推動小組複查該鄉鎮不合格比率需為10%以下,超過時退回該鄉鎮重新抽查(由縣市推動小組隨機抽選農地筆數達該鄉鎮總申報筆數1%之土地,並將抽查土地清冊送由公所逐筆進行實地勘查),再由縣市推動小組複查,至合格情形改善為止,並自次期起列入為重點鄉鎮加強查核。
(五)其他(無需申報種植登記之土地):
1.對於參加政府輔導「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農地,配合航照判視確有實際種稻者,將匯入糧政系統資料庫,據以認定復耕面積,無需申報「種植登記」。
2.對於部分特殊農地,排除於需復耕始得申領休耕給付之適用範疇,說明如下:(業於104年5月4日函知各縣市政府)
(1)非屬自願性不耕作之休耕農地:
A.核定暫無法復耕之耕作困難地:各縣市政府提報本署核定之耕作困難地(含高污染風險農地),依本計畫暫維持每年得連續兩個期作申報休耕,爰不予限制需復耕始得申領耕作困難地休耕給付。
B.核定辦理紅火蟻防治項目農地:為防範紅火蟻侵入範圍擴散,農民如於休耕農田發現紅火蟻入侵,應立即通報各縣市政府或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鑑定,並配合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對於此類提報本署核定為紅火蟻防治項目之農地,依本計畫作業規範得給予生產環境維護給付,且每年以一個期作為限,爰不予限制需復耕始得申領該項休耕措施給付。
(2)具特殊耕作習性之水稻育苗中心綠化場:
針對水稻育苗中心栽培場(簡稱綠化場),為維持田區表土硬實度而未能進行耕犁作業,考量其具有特殊耕作習性,提報本署核定為因地制宜項目之農地,依本計畫作業規範得給予生產環境維護給付,且每年以一個期作為限,亦不予限制需復耕始得申領該項休耕措施給付。
(3)前揭第(1)、(2)項之農地,倘欲回歸申領一般休耕種植綠肥或翻耕給付,申報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仍需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申報種稻、轉(契)作或自行復耕申報「種植登記」種植農作物核定有案,始得辦理。
五、 系統化作業
(一) 增列「種植登記」項目類別於申報書(如附表1)。
(註:因本(104)年原格式申報書皆已印製完成並分送各公所使用,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本年第2期作沿用原格式申報書,農民申報種植登記之登載方式可參考附表1。另自明(105)年起使用新式申報書,並規劃由系統篩選第1、2期作可申報休耕面積套印於申報書,以利辨識。)
(二) 以103及104年申報有案之農地為對象(註:103年申報有案者已包含停灌區參加本計畫往來有案之農地),倘非屬核定之耕作困難地,而本(104)年兩個期作均未申報復耕者產製清冊、通知書(如附表2)通知農戶倘明(105)年欲申報休耕,則本年第2期作需復耕種植,並於補(變更)申報期間向公所申報種稻、轉(契)作。另自行復耕而未申報(或無法申報)本計畫耕作措施者,併請申報「種植登記」,以利公所勘查確認。
六、 實施期程
(一) 為利自明(105)年第1期作起針對連續兩個期作未復耕農地,實施不給予休耕給付,因需本(104)年第1、2期之兩個期作復耕資料據以辦理,考量本年第1期作轉(契)作期最早為高屏地區將至5月底屆期,通知農戶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並請公所辦理現勘,因時程甚為倉促,恐作業不及,且招致基層公所及農民抱怨,易致紛亂。
(二) 惟倘由農民主動出具如照片、切結書、村里長證明等文件,基層公所難以審查且易衍生爭議,爰規劃採權宜措施,本(104)年第1期作空間稻作航照圖將於7月份製圖完成後,將針對104年第2期作申報休耕,而104年第1期作未申報之農地,請航測學會進行航照判視,其中種植水稻以外作物之農地,雖無法明確判別其作物種類但可概略判釋實際種植與否,故採從寬認定復耕面積,並匯入糧政系統資料庫,據以辦理。
(註:倘於本(104)年第1期作為雲遮無航照之農地,將彈性放寬採前一年103/1、103/2兩個期作之航照判識。)
(三) 綜上,針對連續兩個期作未復耕農地,實施不給予休耕給付措施,自明(105)年第1期作起實施辦理。另農戶倘自行復耕而未(或無法)申報本計畫之耕作措施者,自本(104)年第2期作起需向公所申報「種植登記」,以利公所勘查確認。至於104年第2期作申報休耕,而104年第1期作未申報之農地,本(104)年第1期作則採權宜措施,由航照判視其復耕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