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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對地補貼受理申請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20-06-05

說明:
一、依據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辦理。
二、有機農業促進法於108年5月30日起施行,去(108)年度適處
新舊法銜接期,為符法制程序,原「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
補貼要點」業於109年5月21日廢止,旨揭補貼適用「有機
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規定,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旨揭補貼期限自108年6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止。
(二)補貼項目及標準:
1、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
機農業生產補貼,種植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補助6萬
元,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補助8萬元,最長補助3年。
2、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
頃補助3萬元。
3、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
每公頃補助3萬元,最長補助3年。
(三)補助對象除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
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不得申請獎勵及補貼外,其
餘通過有機及友善耕作農產品經營者皆可提出申請。
(四)友善耕作補助自106年起依原要點曾申領補貼有案者仍沿
續計算,3年期滿即不再核發。
三、請轉知通過有機及友善耕作農產品經營者,於申請期限內
向各驗證機構及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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