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受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農民辦理農民生活補貼
發布單位:保險部
發文日期:2020-05-12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5月4日紓困振興方案記者會及農民生活補 貼作業規範辦理。 二、為降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農民生計之衝擊,本會針對 經濟弱勢之農民提供生活補貼,以維持其生活所需,補貼 對象及辦理方式分述如下: (一)農民生活補貼對象分為以下3類: 1、109年3月31日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農保)或農民職 業災害保險(農職保)被保險人之農民。 2、109年4月30日前,最近3年曾參加本會農糧政策之農 民,並於本會資訊系統登記有案者。 3、非前述2款,但於109年5月25日前向本會農業改良場、 本會農業試驗所、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本會茶業改 良場及各該分場(所)(下稱改良場(所))提出申 請,並持有改良場(所)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之實際 從事農業工作者,相關程序詳如說明三。 (二)受理期間:109年5月11日至6月30日止。但實際從事農業 工作者應於實際耕作證明書核發次日起7日內申請,不在 此限。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辦 理,但非農保及農職保被保險人之農民,得於現居地基 層農會辦理: 1、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 2、本人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但已在農會開戶者免檢附 之。 3、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須另附實際耕作證明 書。 4、本生活補貼發放對象,倘於109年3月31日已參加農保 或農職保,且已在農會信用部開立帳戶者,本會將由 系統逕予審查,並於109年5月15日前將農民生活補貼 逕匯農民本人在信用部開立的帳戶,免由申請人至農 會申請,以簡政便民。 (四)前開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取農民生活補貼: 1、107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達50萬元 (含)。 2、已領取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三、有關貴改良場(所)依說明二(一)3、受理、審查及核發 實際耕作證明書相關程序,詳述如下: (一)申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填具實際耕作證明書申請 書(如附件1),並就近向前開各改良場(所)提出申 請。 (二)貴改良場(所)審查實際耕作證明書,應依下列程序辦 理: 1、檢視申請人檢具文件是否齊全。 2、會同實耕者辦理現地勘查,並填寫「現地勘查紀錄 表」(如附件2)。 3、辦理現地勘查時,應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下列各款情 形: (1) 申請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面積,平均每人達0.1公頃 以上或固定農業設施0.05公頃以上。 (2)申請人具有實際耕作農作物之能力。 (三)符合資格條件者,由該場(所)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 (如附件3)。 (四)前款實際耕作證明書應以附款記載,僅限供本次申請農 民生活補貼使用,並請申請人於核發次日起7日內向基層 農會申請農民生活補貼。 四、本農民生活補貼案係重大農業政策並具時間急迫性,請貴 場(所)就受理、現勘及審查之人力調配,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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