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生活補貼作業規範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農產業之農民紓困,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適用對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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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之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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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以外參加本會農糧政策之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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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款以外向本會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改良場)申請並持有該場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之農民。
三、前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始得核發農民生活補貼: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未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四、第二點第二款所稱參加本會農糧政策之農民,係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前最近三年,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本會農糧政策資訊管理系統登記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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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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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農糧作物產銷履歷環境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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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領有相關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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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糧收購,領有繳售稻穀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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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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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農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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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肥料預購。
不論何時取得改良場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核發之從農工作證明者,亦為第二點第二款所稱參加本會農糧政策之農民。
五、第二點第三款所稱實際耕作證明書,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五月二十五日止,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改良場申請之實際耕作證明書。
改良場核發前項證明書,得準用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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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點之農民,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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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者,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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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三款者,自改良場核發證明書之次日起七日內。
符合第二點第一款之對象,於本會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登載有案者,得由本會系統審查通過後,逕將農民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匯入該農民本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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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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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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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本人於農會信用部、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存摺。但本會農民生活補貼申領系統能提供申請人本人帳戶者,得免檢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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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第二點第三款資格申請者,應另檢具實際耕作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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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