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包裝改善及行銷費用獎勵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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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一)通過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
(二)農民團體、與本程序有關之法人團體及個人。
(三)農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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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期間:即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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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標準:
(一)獎勵農糧作物產銷履歷農產品包裝改善(含防撞包材、包裝樣式等設計及其資材製作等)及行銷費用1/2,每件最高獎勵15萬元,獎勵包裝資材部分以不得超過獎勵款1/4為原則,集團驗證者應統一提出申請。
(二)專案性展示、宣傳及拓銷活動:依據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獎勵額度。
(三)屬創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經營模式之規劃、評估及建置示範計畫,依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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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一)申請人驗證證書所載地址之所在地基層農會。
(二)全國性或國際性計畫由本會農糧署受理申請。
(三)區域性計畫由申請人所在地之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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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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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農產品包裝改善與行銷:
1.申請人於獎勵申請期間內填具「產銷履歷農產品包裝改善及行銷費用獎勵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並檢附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存摺封面影本(須與前開證書所列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相同),向受理之農會提出申請。
2.農會於收件後需於10天內完成初審並送轄屬分署辦理複審,分署應於收到農會初審結果後10天內完成複審,並由分署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並副知農會。
3.申請人通過審查後應於110年5月15日前完成其計畫之執行工作,並備齊「成果報告」及發票(收據)正本等向原受理農會申領獎勵款。農會應於110年5月31日前完成驗收並填具「驗收紀錄」後造冊,併同前述申請單及驗收紀錄等資料送轄屬分署審查後撥付獎勵款予農會,農會於10日內轉撥入申請人帳戶。
4.農會倘為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則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第一項之文件,逕向轄屬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提出申請,並依第三項所列之期限內備妥文件資料,逕向分署申請驗收通過後,併同所受理其他經完成驗收之申請者資料,造冊後彙送分署審查。
(二)其他行銷計畫屬全國性或國際性計畫由本會農糧署審查核定。屬區域性計畫由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審查並簽報本會農糧署核准後逕行核定計畫;通過審查後應於110年6月底前完成計畫執行。
- 驗收及稽核
(一)產銷履歷農產品包裝改善與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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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案由原受理農會逐案辦理驗收,分署得會同轄屬縣市政府辦理抽查,並應填寫「抽查紀錄表」,申請人應配合驗收及抽查事宜。倘經抽查有冒領獎勵款情事者,除收回原獎勵款外,並依法究責。前開抽查作業應於110月5日31日前完成,並將抽查結果函送本會農糧署備查,抽查比例為該分署總申請量1/10,不足1件以1件計。
(二)計畫執行期間由本會農糧署(或分署)督辦,依本會農糧署「農糧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及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https://www.afa.gov.tw/下載專區)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