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9年起調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發布單位:供銷部
發文日期:2020-02-05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2月18日農授糧字第1081093002 號函辦理。 二、為調整稻作產業結構及提高國產雜糧供應,農委會自107年 起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透過 獎勵種植具進口替代、外銷潛力或地方特色性質之具競爭力 轉(契)作作物、實施「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 並行制與維持同一田區每年僅得辦理一次生產環境維護等措 施,輔導農友適地適種,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三、基於維護國內有限農業生產環境資源,彰顯農地多功能價值, 並呼應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擴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實施對 象,納入適宜農業生產之非基期年農地」之結論,研擬「農 業環境基本給付」併入本計畫之ㄧ環,擴大實施對象並鼓勵 落實農地農耕意涵,突顯政府維護農地及照顧農友之政策目 的,並有助銜接未來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區域劃設;另為加速 平衡國內稻米供需,同步規劃推動常態性水稻田區耕作制度 轉型,除第1期作精進現有水資源競用區鼓勵稻作轉旱作措 施,第2期作並新增推動稻田區域性轉作景觀作物,爰綜整 擬具旨揭計畫修正草案並奉行政院核定在案。本計畫相關措 施調整重點簡摘如下: (一)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並行: 1、適用對象:土地符合公糧稻穀繳售資格,且102~104年 任一年度同期作申報種稻,或參加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 區經營運主體契作收購,或取得稻米產銷履歷驗證有案, 並於申報當期作確實種稻者。 2、鼓勵農友生產高品質稻穀,銷售自由市場,多一個領取 直接給付不交公糧的選擇,由稻農擇一辦理。收穫時, 申報稻作直接給付可回復繳公糧;申報繳公糧則無法改 選稻作直接給付。 3、給付標準:區分一般給付金及優質稻米獎勵金,一般給 付金為第1期作每公頃1.35萬元,第2期作每公頃1萬元; 優質稻米獎勵金原針對與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 體契作或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耕作登錄有案 者,另給付每期作每公頃0.3萬元,惟為免有重複補貼之 虞,自109年起不再針對產銷履歷、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 者額外給予優質稻米獎勵金。 (二)獎勵稻田辦理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 1、適用對象:仍維持以83~92年基期年間種植水稻、雜糧、 甘蔗等保價收購作物有案之土地。 2、獎勵(給付)標準: (1)契作戰略作物(具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性質):每期 作每公頃3~6萬元。 (2)地方特色作物:中央明定40項全國一體適用作物;地 方得另自選最多5項,每期作每公頃2.5萬元。 (3)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包含翻耕、蓄水、綠肥及景觀作 物等措施,同一田區每年僅得辦理1次。種植綠肥或景 觀作物(不限專區,中央不補助種子費)給付每公頃4.5 萬元;辦理翻耕或蓄水給付每公頃3.4萬元。 3、轉(契)作獎勵之作物品項及給付標準同108年度,並無異 動調整。地方特色作物品項本府另行函知。 4、常態推動二期作稻田轉作景觀作物專區: (1)推動區位:配合減少稻作面積及營造觀光地景等政策 目的,設定以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 及臺南市之二期稻作區(並以「再生稻田區」列為優 先推動區)及臺灣高鐵行經桃園市至苗栗縣境內鄉(鎮、 市、區)之高鐵軌道沿線左右各1.5公里範圍,由地方 政府結合地區產業文化活動、休閒農業區及旅遊景點 等,集中規劃景觀作物專區,並研提景觀作物專區實 施計畫函報農糧署核定。 (2)土地資格:具基期年資格,且符合申辦本計畫生產環 境維護措施規定(復耕有案、非公有地、同一年度僅 限申報一個期作)之農地。 (3)給付金額:專區內申報種植景觀作物且經勘查合格( 景觀作物存活率達50%以上)者,給付每公頃5.5萬元, 專區所需種子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三)結合經濟部推動水資源競用區耕作制度轉型方案 1、鑑於氣候變遷改變降雨型態,近來大雨、大旱發生頻率 增加,水資源競用區內一期稻作時常面臨供水不穩定風 險,爰結合經濟部提供節水獎勵金推動本調整方案,期 引導區域內農民調整耕作模式以因應氣候變遷所造成農 業經營風險。 2、方案內容: (1)實施區域:針對石門水庫、寶山水庫上坪堰、明德水 庫、鯉魚潭水庫下游灌區及曾文-烏山頭水庫等水庫灌 區,建立每年輪值順序與實施範圍。109年輪值區域為 桃園農田水利會第3分區(新屋、湖口工作站灌區)、 新竹農田水利會上坪堰竹東圳第6~11小組、苗栗農田 水利會大潭工作站新港、埔頂、東明、東寶、東苓、 灣寶、海寶、西寶、南寶等9個小組、臺中農田水利會 山腳工作站與苑裡工作站及嘉南農田水利會麻豆區管 理處隆田、六甲、中營、下營工作站灌區,前揭輪值 灌區內之基期年或非基期年農地均可參加。 (2)給付標準:節水獎勵金依種植作物與否所衍生之節水 效益分級,未種植作物者,每公頃給付4.2萬元;種植 作物(易產銷失衡作物除外)者,給付3萬元,本方案給 付項目及金額如下: 甲、不種稻,種植本計畫之綠肥、景觀作物或辦理翻耕: 經勘查合格,除按本計畫綠肥、景觀作物(每公頃 4.5萬元)或翻耕(每公頃3.4萬元)給付標準核予 外,另給付節水獎勵金每公頃4.2萬元,合計每公 頃給付7.6~8.7萬元。 乙、不種稻,種植其他作物(排除易產銷失衡作物):給 付節水獎勵金每公頃3萬元,另種植作物為本計畫 轉(契)作作物品項者,依該作物獎勵標準核予獎勵 金,合計每公頃給付3至9萬元。 丙、不種稻,種植大宗蔬菜、易產銷失衡作物(大蒜、 果樹類)、觀賞喬木或花卉:不予節水獎勵金。 (3)本方案依輪值灌區內農民自由意願參加,其申報時間、 地點、勘查認定與獎勵金撥付等作業程序,均併本計 畫轉(契)作與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作業模式辦理。 (四)新增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1、對象農地: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農 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 2、給付要件: (1)農民需依本計畫相關規範所訂申報期間向鄉鎮執行小 組申報種植作物(如申報種稻《含繳交公糧或稻作直 接給付》、本計畫轉(契)作及自行復耕《水稻、雜糧、 果樹、蔬菜、花卉、其他、大蒜》等項),並經勘(抽) 查符合本計畫認定標準,始得領取;經勘(抽)查有違 反規定者,不予給付。 (2)農地上不可耕之面積均予扣除,不予納入給付範圍。 (3)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者,當期作不予基本給付。 (4)林木(基期年土地申辦本計畫短期經濟林除外)、庭 園景觀栽植或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不予基本給付。 3、給付標準:每期作每公頃5,000元,全年限申領兩個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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