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發布單位:信用部
發文日期:2019-03-18
主旨:公告彰化縣溪湖鎮、竹塘鄉、二林鎮、芳苑鄉、大城鄉及雲 林縣麥寮鄉為辦理108年3月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 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彰化縣溪湖鎮、竹塘鄉、二林鎮、芳苑鄉、大城鄉:小麥。 (二)雲林縣麥寮鄉:小麥。 二、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所定壹、農作物二、 雜糧(二)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新臺幣16,000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 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1次為限。 三、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055%計算(目前貸 款利率為年息1.0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 108-01,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旨揭期間內,依實際受害情況, 向鄉(鎮)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 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 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 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四)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受災 證明書之申請超過10日者,得由鄉(鎮)公所覈實認定後, 逕予受理。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 覈實貸放。 (六)請彰化縣、雲林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有關鄉(鎮)公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 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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