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養豬戶退場補助標準
發布單位:保險部
發文日期:2019-02-11
廚餘養豬戶退場補助標準 108.01.28修正 一、 申請農戶需全場離牧,同一負責人經營之不同養豬場,在不同地點、不同地號者,得由業者自行選擇。 二、 補助對象: (一) 各地方政府107年12月底前廚餘養豬聯合稽查仍在養且土地合法使用者,無蒸煮廚餘設備者優先。 (二) 飼養黑毛豬種豬場(含一貫場)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所轄主管機關取得107年11月底養豬頭數調查黑毛豬在養事實者。 三、 補助費用 不計算建築結構材質及折舊,各種畜舍廢水處理設施如下: (一)分娩舍及飼料 分娩舍及飼料 (含廚餘蒸煮 含廚餘蒸煮 )室(分娩舍須有欄、飼料室設置 分娩舍須有欄、飼料室設置 分娩舍須有欄、飼料室設置 分娩舍須有欄、飼料室設置 分娩舍須有欄、飼料室設置 分娩舍須有欄、飼料室設置 固定式 飼料混合機 飼料混合機 或廚餘蒸煮設備 或廚餘蒸煮設備 或廚餘蒸煮設備 )每平 方公尺 1,8001,800 1,8001,800元。 (二)保育舍 及母豬(保育舍須具有高床設備,母豬夾欄 保育舍須具有高床設備,母豬夾欄 )每平方公尺 1,5001,500 1,5001,500元。 (三)肉豬舍每平方公尺 肉豬舍每平方公尺 肉豬舍每平方公尺 1,2001,200 1,2001,200元。 (四)廢水處理設施 廢水處理設施 (簡易沉澱池處理方式者除外 簡易沉澱池處理方式者除外 簡易沉澱池處理方式者除外 簡易沉澱池處理方式者除外 )每立方公尺 每立方公尺 每立方公尺 2,2502,250 2,2502,250元。 四、 補助上限為: (一)畜舍補助面積上限為 畜舍補助面積上限為 畜舍補助面積上限為 2,5002,5002,5002,5002,500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二)廢水處理設施補助上限為 廢水處理設施補助上限為 廢水處理設施補助上限為 180 萬元。 五、 為鼓勵合法業者,並達到資源公平公正分配原則,養豬場分依取得畜牧場登記、合法建物證明及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等合法證照,予以訂定差別補助標準: (一)未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但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明,牧場用地需符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則者:以補助費用1倍計算。 (二)未取得合法建物證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以補助費用1.2倍計算。 (三)未辦理畜牧場登記,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以補助費用1.4倍計算。 (四)已辦理畜牧場登記或飼養規模未達登記條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以補助費用1.5倍計算。 六、 屋頂不拆除,內部設備全部拆除者,以畜舍補助費用二分之一補助,惟養豬戶應切結該場土地不得再作養豬場使用。 七、 畜舍拆除其廢棄物之清除費每平方公尺補償50元,上限以2,500平方公尺 計,最高給予清除費125,000元。 八、 退場獎勵金:畜舍補助面積 畜舍補助面積 100平方公尺以下獎勵 平方公尺以下獎勵 平方公尺以下獎勵 20 萬元, 萬元, 100-500平方公尺 獎勵 30 萬元, 500平方公尺以上獎勵 平方公尺以上獎勵 50 萬元。 九、 接受退場補助之養豬場,應切結6年內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使用時,繳回所領取之退場補助金後,始得辦理土地變更使用。但因政府辦理徵收或變更都市計畫逕為變更者,不在此限。另10年內原地不得再從事畜牧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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