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非洲豬瘟、口蹄疫、流行性下痢等落實自衛防疫
發布單位:保險部
發文日期:2018-10-23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10月4日防 檢一字第1071472491號函辦理。 二、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 (一)依規定落實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金門地區)及豬隻 豬瘟疫苗注射,以提升動物免疫力,降低疫病發生風險
(二)保持畜牧場畜舍通風良好及維持適度室溫,避免因室溫 過高致緊迫增加及動物抵抗力降低,誘發疫病。
(三)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 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四)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 人員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必要時 ,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 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 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趕豬板等)之消毒工作。
(五)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 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 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 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六)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避免引入病原。
(七)餵飼廚餘之養豬業者,廚餘收集後應儘速以高溫蒸煮, 蒸煮過程應注意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至少1 小時,防止細菌、病毒滋生或傳播疫病。
(八)建議採取批次生產或統進統出之飼養模式,降低疫病於 場內傳播之風險。
(九)另請呼籲所轄(屬)偶蹄類動物飼養業者(包含工作人 員)勿至非洲豬瘟、豬瘟、口蹄疫、豬流行性下痢或小 反芻獸疫等疫區國家(如中國大陸等)畜牧場參觀訪問 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畜舍 ,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 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三、疫情通報: (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 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 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二)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 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6條第1項甲類動物 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應於 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三)請業者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發現場內動 物攝食量、飲水量、育成率異常下降或死亡率異常增加 ,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執 行必要採樣監測及防治作為,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 善處置,降低損失。未依規定通報疫情,除依規定處新 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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