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ˋ臺南市、屏東地區展延稅款繳納期限
發布單位:信用部
發文日期:2018-09-06
說明: 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辦理。 二、適用對象:本局所轄嘉義縣市、臺南市及屏東縣地區之納 稅義務人。 三、展延之稅目類別、期別如次,請配合於展延繳納期限免予 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一)綜合所得稅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7年8月16 日至107年8月25日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7年9月30日 。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7年8 月16日至107年8月25日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7年9月 30日。 (三)營業稅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7年8月21日至 107年8月30日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7年9月30日。 (四)遺產及贈與稅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7年6月 26日至107年8月25日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7年9月30日
對於展延稅款之繳納期限如有疑義,請逕洽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本案聯絡人藍君娟,聯絡電話:06-2223111分機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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