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作直接給付作業須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高稻米產業競爭力,鼓勵農民種植高品質稻米,強化收益,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稻作直接給付金(以下簡稱給付金)有一般給付金及契作獎勵金,其額度如下:
(一)一般給付金:第一期作每公頃一萬三千伍百元;第二期作每公頃一萬元。
(二)契作獎勵金:參加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契作且繳售者,每期作每公頃一千五百元。
三、給付金之申報人,應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受理申報期間,填具申報書(附件一之一),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之種稻、轉(契)作、休耕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辦理申報。
(一)申報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申報人之存摺或存摺封面影本。
(四)委託代理人申報者,應填具委託書(附件一之二),並出示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申報之土地非申報人所有者,應於申報時提出租賃契約,或耕作協議書等證明文件。
(六)申報人參加集團產區契作生產者,應出具契作合約書,惟經與集團產區資訊系統資料比對合格者,得免附。
前項申報領取一般給付金者,得於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期間,於戶籍所在地農會或公糧業者處,變更為繳交公糧,不領取一般給付金,申報請領契作獎勵者,不得變更為繳交公糧,但發生天然災害時,得依規定繳公糧災害稻穀,不領取給付金。
四、申報稻作直接給付之土地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土地地目需屬田或旱、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承租公有土地,且於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間繳交公糧有案者。
(二)土地需於一零二年至一零四年間任一年度同期作申報種稻有案(含參加小地主大專業農及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有機水稻補貼),或參加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經營運主體契作收購有案者。
已簽訂契約出租或耕作協議書之申報土地,給付由實際耕作者領取。
第一項土地該期作確實種稻,惟以宿根或落粒方式栽培(再生稻)者、拒絕本署及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抽驗稻穀衛生安全者或已參加小地主大專業農計畫者,不得領取給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