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售場所販賣之有機農產品應符合農產品生產驗證規定
發布單位:行銷部
發文日期:2017-11-10
主旨:加強宣導轄內(所屬)各賣場(含網路、電視等商務平 台)、市集及展售場所販賣之有機農產品應符合農產品生 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
說明: 一、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及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106年10月13日農牧字第1060043681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23條規定略以,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有機農產品、 農產加工品未依第5條第1項規定驗證,或未依第6條第1項 規定審查合格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或其他足使 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1月19日農牧字第1050042100號 函說明二略以,縱然「標示」並未違法,如網 路上之宣傳文字或圖片有足使他人誤認該產品為有機農產 品之表示,仍有違法可能,至裁處對象,仍應依個案事實 認定。
四、近來因食安問題頻傳,有機農產品消費需求日增,據民眾 反映,國內各大賣場(電商)、市集及食品展售場所販賣 非經有機驗證之農產品,惟其廣告涉及有機宣稱或擺放非 屬該項產品之有機驗證證書,或豎立有機農場看板、旗幟 等櫃位(攤位),使消費者誤認為有機農產品而選購,已 違反本法規定。請周知所轄農產品經營業者,販售有機農 產品應通過進口審查或國內驗證,並依法從實標示,以免 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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