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以農輔字第1060022875號令修正發布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
被保險人屬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之農
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漁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本獎助學金:
(一)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
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二)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
一百一十四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
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三)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德行成績
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
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
以上之處分,
(四)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
補助者。但已申領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
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
在此限。
申請人為學生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
請人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學生未
滿二十歲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