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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第4點
發布單位:會務部  發文日期:2017-08-24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以農輔字第1060022875號令修正發布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

被保險人屬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之農

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漁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本獎助學金:

(一)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

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二)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

一百一十四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

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三)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德行成績

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

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

以上之處分,

(四)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

補助者。但已申領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

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

在此限。

申請人為學生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

請人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學生未

滿二十歲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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