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為新北市、臺中市、彰化
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等地區。
二、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
(一)救助項目及枚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l、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
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同產季同項農產品,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說明如下:
(一)貸款項目、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l;貸款利率為年
.息1.04%0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
106一l,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旨揭期間內,依實際受害情況,
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
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l),並於該
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
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
機構提出申請。
(四)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受災
證明書之申請超過10日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或本
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義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
義實貸放。
叮、本案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
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