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錢全民總動員
50萬元以上現金交易新規定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代理親友現金交易。
若不是被代理人開戶銀行,須提供:
1.被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2.代理事實證明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法人辦理現金交易,則須提供:
1.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2.出資證明文件。
3.出資超過百分之25%以上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
4.代理事實證明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