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保證作業要點
106年3月28日第12屆第20次董事會審議通過,106年4月1日起實施
一、目的
為協助農漁民、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於遭受農業天然災害後,得以儘速復耕復建,爰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送保機構
(一)各簽約農會、漁會。
(二)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三、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之農漁民、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四、保證額度
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之貸款額度,得不受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下稱準則)第五條第四款申請人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累計保證貸款餘額最高新台幣八千萬元之限制。
五、保證成數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成數依本基金準則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基金準則第五條之二減成保證之規定於本項貸款保證得不予適用。
非授權及停止授權保證案件,本基金得依個案實際情況,另行核定保證成數及保證條件。
六、保證手續費率
保證手續費率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率表所列費率減半計收。
本項貸款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一定期間免收利息之協助措施者,本基金於該免收利息期間,亦得免收保證手續費。
七、其他補充規定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保證作業要點及保證業務作業手冊之規定。
八、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