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第1、2期作變更申報種稻類型及變更
發布單位:供銷部
發文日期:2017-03-20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6年3月14日農糧儲字第10 61096671號函辦理。 二、考量本年度申報期間,部份農民尚未購秧,倘農民實際種 植稻作類型(梗、秈、糯)與申報不同,第1期作可於3月 15日至3月31日,第2期作可於8月15日至8月31日辦理變更 申報種稻類型。 三、另本年度第1期作於全台20鄉(鎮、市、區)試辦稻作直 接給付與保價收購雙軌制,參加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以 下簡稱集團產區)實施計畫契作生產者,另給予每公頃1,5 00元契作獎勵金。考量申報期間,部份農民尚未與集團產 區之營運主體簽訂契作合約,爰開放3月15日至3月31日止 ,可依實際簽約情形變更契作與否。 四、請各受理稻作(含稻作直接給付)申報之農會或公所協助 辦理,並加強宣導農民週知,以利農民繳交公糧或領取稻 作直接給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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