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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第26屆「金駝獎」選拔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7-03-16

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第26屆「金駝獎」選拔
推薦日期自3月16日起至4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

中華民國第26屆志願服務楷模「金駝獎」選拔要點

一、宗旨:為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激勵表現優良之志工,弘揚「志願服務、捨我其誰」之精神,提昇服務品質,以促進志願服務工作之發展,特設置全國志工最高榮譽-「金駝獎」。

二、指導及補助單位:衛生福利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

五、候選對象:

(一)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二)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

六、候選標準:

  (一)凡於本(106)年2月28日前在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服務滿1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800小時以上,並曾榮獲下列獎項之一者:

1.推薦單位隸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獎勵(以最高獎項者優先)。

2.「志願服務法」所訂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志願服務績優

金牌獎」之獎勵。

3.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一等志願服務獎章」之獎勵滿

1年(自受獎之日起算)。

除上述基本要件外,另具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足為志願服務工

作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1.盡忠職守,對提昇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

2.勤勉負責,對推動志願服務,有顯著成果者。

3.積極進取,對充實服務內涵,有卓越成效者。

4.認真學習,對精進服務知能,有具體績效者。

5.持之以恆,對增進社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二)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不受前項服務年資、時數及獎勵之限制。

(三)曾榮獲本獎項者,不得再重複被推薦。

  (四)最近10年內(96年至105年)曾有違法情事經檢察官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推薦為候選人。

七、推薦方式: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均得依據本要點擇優推薦具有候選標準者(每單位至多可推薦2人),將其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資料填寫於推薦表中向主辦單位推薦。

八、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請於本(106)年3月16日起至4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檢附候選人相關資料(免備函),一併掛號寄送: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40號11樓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收(聯絡電話:02-23917766;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二)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WORD標楷體橫書繕打一式12份(正本1份、

影本11份),其中「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請按評選項目(共4

項,詳如本要點第九項第一點)分項分點敘述(含「志願服務法」

施行前之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

2.依據「志願服務法」核發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含:紀錄冊封面及服

務時數、訓練、表揚獎勵記載之全部資料)影本1份;符合候選標

準(二)之志工,免附志願服務紀錄冊。

3.候選人以往在志願服務方面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得獎獎狀、得獎

證書、傑出成就或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以20頁為限)影本各1份。

4.候選人無民、刑事紀錄保證書正本1份。

5.候選人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正本1份。

6.候選人簡歷(含:服務內容、特色、績效及心得等,以750字為原

則)1份。

7.候選人2吋正面半身近照3張(其中1張貼在推薦表正本)及4×6

格式、不同內容之個人生活獨照2張;請勿附掃瞄照片。(除貼在

推薦表之照片外,其餘4張請用信封裝袋,並於信封封面書寫候選

人姓名)

 8.另請傳送(未蓋印前)推薦表及候選人簡歷電子檔至mei@vol.org.tw。

(三)選拔要點及相關空白表件電子檔請至主辦單位網站http://www.vol.org.tw-「下載專區」下載,推薦表及影印文件一律請用A4規格紙張雙面影印,以期文件整齊;另為資料整理方便,所送推薦表一式12份及相關文件1份請依序檢齊用長尾夾夾牢即可,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透明)夾。

九、評選項目及程序:

(一)評選項目:

1.服務績效(佔40﹪):服務年資及時數、服務具體優良事蹟、服務

                    效率、運用社會資源成果及具體創新改進事             項。

2.教育訓練(佔30﹪):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幹部訓練、其他專業訓練及研討會、幹部會議等。

3.服務倫理(佔20﹪):服務認同感及持續性,與服務對象、運用單位、志工間之互動關係。

4.其他特殊貢獻(佔10﹪)。

(二)評選程序:

1.初審:由主辦單位聘請深具社會工作專業素養之專家組成初評小

組,就推薦候選人資料選出合格者。

2.複審:由主辦單位聘請深具社會工作專業素養之專家,就初審合格

者資料予以複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或電話訪問後選出

優良者。

3.決審:由主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9至11人組成金駝獎評審委員會

        ,就複審成績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兼顧不同服務類別,審

        慎評選決定當選人,最多以10人為限。

十、獎勵:當選人經評定後,除個別通知外,並訂於本(106)年8月5日(星期六)下午3時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301會議室(台北市徐州路2號)舉行頒獎典禮,另編印專輯及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宣揚其優良事蹟。獎勵內容為:

(一)金駝獎座             乙座

(二)金質「金駝」獎章     乙枚

(三)得獎評定證書         乙份

(四)獎品                 乙份

十一、附則:

(一)本要點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90年1月22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本(106)年2月28日止。

(二)候選人若在數個單位服務,其服務年資及時數可以併計,並以志願服務紀錄冊上所記載服務年資及時數為依據,在推薦表中也須分別略述在各單位服務事蹟。惟候選人在其推薦單位服務年資應滿8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200小時以上,目前仍持續在推薦單位服務,否則一律不予評審。

(三)每位候選人僅能由一個單位推薦,如有重覆推薦,以主辦單位收件先後順序決定其推薦單位。

(四)本要點所稱「推薦單位」係指候選人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包括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不得以志願服務團(隊)、中心(如社會局所轄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科、課、室、處(如縣市政府社會處、醫院社會服務處)、組等為推薦單位;惟中心或局、處如係屬獨立單位則可。

(五)請推薦單位送件前詳細檢核應附資料是否齊全,資料齊全者方可參與選拔,不齊全者恕不接受補件。所送資料務必確實且不得偽造,如經檢舉並經主辦單位查證確有偽造不實者,即予取消參選資格;若已獲頒本獎項者,則收回獎座、獎章、得獎評定證書,並註銷得獎紀錄。

(六)已獲頒本獎項者,日後如有違法情事經檢察官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則收回獎座、獎章、得獎評定證書,並註銷得獎紀錄。

(七)主辦單位及金駝獎評審委員會將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進行評選;惟得獎名額有限,難免會有遺珠之憾,請推薦單位及候選人尊重評審委員會之最後決定,不得異議。

(八)得獎名單將於本(106)年7月15日於主辦單位網站http://www.vol.org.tw-「下載專區」公布,未得獎之候選人及其推薦單位恕不另行通知。

(九)各推薦單位所送之候選人相關資料,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還,並由主辦單位於頒獎典禮結束後銷毀。

(十)本獎項除在選拔期間依選拔要點之規定接受推薦,並予評選得獎人外;如主辦單位平時發現確有特殊顯著貢獻,且極具具體優良事蹟者,得主動洽請相關運用單位填具詳細資料函薦主辦單位,經主辦單位常設之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併案頒獎或另行擇期頒獎,以收劍及履及、揚善宜時之功效。

十二、本要點提經主辦單位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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