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引進省工農糧機械設備示範推廣計畫」,並自即日起實施。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2月21日農授糧字第10610683
13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第3點原定補助對象為大專業農、百大青農、產
銷班、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茲為輔導具經營規模之個別
農民精進農耕作業,減輕其引進購置農機負擔,爰修正旨
揭計畫將個別農民納入補助對象。
輔導引進省工農糧機械設備示範推廣計畫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農糧字第105107003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農授糧字第1061068313號函修訂
一、目的
輔導農民、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引進農糧產業適用且國內無產製之國外商品化農機設備,以加速農業機械化推廣,紓緩農業缺工問題,同時藉由國外農機產品之創意,激勵國內業者改良開發,提高技術與品質,拓展國際市場。
二、補助機種
確有省工效益及國內無商品化產製且未曾引進之現場作業或採後處理農機設備機種。
三、補助對象
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個別農民、產銷班、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
四、補助標準
進口農機設備以國外離岸價格報價單之金額(須經駐外單位簽證)加計2成(運費、保費、報關、簽審及服務費等)補助三分之二為原則,最高補助額度每台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餘由受補助者自籌配合。
五、作業程序
(一)申請
由需求者自行或透過貿易商、農機業者、網路或報章雜誌等途徑,搜尋需求機種與填具申請書(如附件1),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提出申請,經分署彙整後提報農糧署審查。
1.駐外單位簽證之國外原廠報價單。
2.農機設備之規格、用途中文說明書及原廠型錄。
(二)審查
由本會農糧署邀集試驗改良場(所)、學者專家及相關產業團體等組成審查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三)計畫研提
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通知分署轉知受補助對象之輔導單位(農會等)或農民(產業)團體研擬計畫書送分署核定後,納入年度計畫補助辦理。
六、查驗審核
(一)受補助者應於農機設備進口後2週內,檢附原廠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向輔導單位(農會等)或分署申請查驗。
(二)查驗人員應於1週內辦理查驗,核對農機機種、廠牌型式、本機及引擎號碼、農機具主要規格等是否與核定機種相符,並填具查驗表。(如附件2)。
(三)經查驗通過者,先撥付補助款50%,俟提具省工效益實地測試報告後再撥付補助款50%。
七、實地測試
(一)補助農機由分署安排邀請當地試驗改良場(所)或大專院校研發人員、該機種進口業者及臺灣農機工業同業公會代表等組成測試小組,協助受補助者辦理實地測試。
(二)農機進口後由測試小組於1個月內提具省工效益測試報告(如附件3)。
八、示範觀摩
(一)引進之農機設備經實地測試結果,適合國內農民耕作習慣、作業模式及符合實際需求,且具省工效益者,由輔導單位(農會等)或農民(產業)團體選定地點辦理示範觀摩會,推廣農民使用。
(二)引進之農機設備經實地測試結果,需改良部分結構、功能者,藉由整合本會試驗改良場(所)或各大專院校研發人力協助辦理,改良後之農機設備性能經評估適用及具省工效益後,再辦理示範觀摩會。
九、推廣使用
(一)經示範引進適合國內耕作方式之農機設備,後續推廣由相關產業主管單位納入年度計畫補助辦理。
(二)引進之農機設備經改良結構(排除智慧財產權),其產品具外銷潛力者,推薦由臺灣國際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輔導廠商拓展國際市場。
十、其他事項
(一)引進之農機設備必須為新品,如有虛報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補助款。受補助者如因虛報,自查獲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會農糧署各項補助。
(二)引進之農機設備自購置後三年內均不得轉售;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本會農糧署同意。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獲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會農糧署各項補助。
(三)引進之農機設備實地測試及示範觀摩會所需經費,得由本會農糧署計畫酌予補助。
(四)引進之農機需改良者,由本會試驗改良場(所)或各大專院校研提科技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