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x活動消息
106 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發布單位:供銷部  發文日期:2016-12-26


106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內容重點

一、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83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

二、受理申報及補(變更)申報期間:可分兩期申報,第1期作全國統一申報期間自1月3日至2月10日止,可一次同時申報兩個期作措施;或只申報第1期作,第2期作申報及變更申報期由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辦理。說明如下:

(一)屏東縣及高雄市6月1日至6月30日;(二)臺南市6月16日至7月17日;(三)嘉義縣(市)6月16日至7月15日;(四)雲林縣7月17日至8月16日;(五)彰化縣及南投縣7月18日至8月17日;(六)臺中市7月17日至8月18日;(七)苗栗縣、新竹縣(市)、桃園市、新北市、臺北市及基隆市8月1日至8月31日;(八)宜蘭縣及臺東縣7月1日至7月31日;(九)花蓮縣7月1日至7月14日,請農友依申報時間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或農會辦理。

三、同一田區在同一年度內之休耕措施、轉(契)作補貼、保價收購或試辦稻作直接給付,以兩次為限;休耕每年限申報乙次,同一期作不得重複辦理收購、領取轉(契)作及休耕補貼。

四、申報種稻、轉(契)作、休耕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由現耕人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或農會辦理,並請配合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及「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及有效期限租約或代耕證明或耕作協議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原建立之農戶資料檔。

五、本計畫休耕給付條件如下:(一)申報休耕須於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並經申報及勘(抽)查核定有案,始得受理;(二)承租公有地不得申辦休耕(含種植景觀專區作物);(三)每人申報自有農地之休耕面積,全年兩個期作合計上限為3公頃等三項措施。

六、農友應就實際種植面積核實申報,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項目或面積不符時,應於戶籍所在地公所移送勘查清冊前或土地所在地公所勘查前(至遲應於各縣市自行訂定勘查期開始前)更正。參加轉(契)作或休耕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期作不核予轉(契)作或休耕補貼,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轉(契)作、休耕、保價收購及試辦稻作直接給付等措施之資格。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田區,經勘查完全未種植者,取消次年全年度之申報休耕資格,惟不予限制其申報轉(契)作、稻作資格。

七、轉(契)作、休耕補貼標準                                                  單位:元/公頃/期作

作物項目 補 貼 金 額
一般農友 大專業農
進口替代 (一)硬質玉米、非基改大豆 45,000 55,000
(二)牧草及青割玉米 35,000 45,000
(三)短期經濟林(6年) 45,000 55,000
(四)原料甘蔗 30,000 40,000
(五)小麥、蕎麥、胡麻、薏苡、仙草 45,000 55,000
(六) 釀酒高粱、飼料甘藷 24,000 34,000
(七)油茶及茶1 第1-6期45,000 第1-6期55,000
第7-8期22,500 第7-8期32,500
外銷潛力 (一) 毛豆 35,000 45,000
(二) 胡蘿蔔、結球萵苣 24,000 34,000
地區特產 地區特產作物2 20,000 +(地方政府1成以上配合款) 30,000+ (地方政府1成以上配合款)
水稻3 20,000
景觀作物4 45,000 -
綠肥作物給付 45,000 45,000
生產環境維護給付5 34,000 -
耕作困難地區給付6 34,000 -

註:
1.契作油茶及茶以新植為限。該農地經勘查合格後得領取契作補貼金至輔導年期(四年八期)結束後始移出基期年田區,爾後不再受理移入(含中途退出者)。
2.地區特產作物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轄內改良場所,依適地適種及產銷無虞之原則選定送核定之作物,經核定之地區特產作物,應依「地區特產補貼作物審核作業規範」辦理勘查認定,由本署補貼每公頃2萬元,地方政府配合1成(2千元)以上,倘發生產銷失衡時,地方政府並應就選定推廣作物負擔30%產銷失衡處理費用。
3.大專業農承租地種植水稻補貼每期作每公頃2萬元,不得申報繳交公糧及106年試辦稻作直接給付。
4.景觀作物需種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專區,種子由政府提供(中央及地方各負擔1/2),景觀專區之景觀作物不視為本計畫內復耕作物項目,故申辦景觀專區之農地下一期作應辦理復耕。
5.生產環境維護給付包括翻耕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種植綠肥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提報核定實施之蓄水及因地制宜等項目。
6.特殊耕作困難地區:以105年12月1日前受理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勘查確認,確無合適之轉(契)作補貼作物可供種植,並報請中央核定之田區為限,每年得給付兩個期作,每期作每公頃3.4萬元(每年6.8萬元)並將依土地狀況規劃作其他用途;除因淹水無法翻耕田區外,其餘耕作困難地區須至少一個期作辦理翻耕,全年兩期均未翻耕者,第2期作視同不合格,另翻耕期作再給予田間管理維護費每年每公頃6千元;自105年12月2日起停止受理申請106年新增納入耕作困難地案件。

八、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同一農地在同一年度內種植綠肥或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限一個期作;另休耕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且休耕期間種植綠肥作物,其成活率應佔該休耕田區50%以上,經實地勘查綠肥作物成活率未達50%者,得依勘查認定結果核予生產環境維護給付。

(二)申報休耕田區,土地所在地公所第1期作於休耕期開始3週內完成全面初勘,確認田區無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以外作物,第2期作於休耕期結束前3週勘查田區,確認農田無搶種綠肥或景觀作物以外作物,並於休耕期間勘查種植綠肥、景觀作物成活率達50%,及辦理翻耕與田間管理。

(三)農民種植綠肥作物應做好田間管理工作,並適期辦理翻埋作業,且不得以除草劑處理替代。第2期作雲林縣(麥寮、台西、四湖、口湖、水林及北港除外)、嘉義縣(布袋、東石、六腳(台十九線以西)除外)、嘉義市、臺南市等四縣市應避免種植田菁綠肥;惟因特殊地理環境因素(如:低窪、易淹水地),且於當年第1期作有復耕事實,得於第2期作種植綠肥田菁;對於彰化縣、雲林縣及嘉義縣及臺南市第2期作種植田菁綠肥者,應於10月15日前完成田菁綠肥翻埋作業,其餘縣市於休耕屆期前一週完成田菁綠肥翻埋作業,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早加強宣導農民週知。倘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田菁綠肥翻埋者,當期作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

(四)休耕田區倘農民未依規定落實綠肥作物田間蟲害管理致鄰田受蟲害影響,或鄉鎮公所接獲農民反映、防檢局通知時,應立即通知種植綠肥之農友於3天內辦理限期翻埋;並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鄉鎮為單位,通知申辦種植綠肥之農友於1週內辦理限期翻埋作業。倘未善盡田間管理之責,導致發生蟲害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翻埋,除當期作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並取消次年申辦休耕之資格。

(五)農民如於休耕農田發現紅火蟻入侵,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鑑定,並配合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給予生產環境維護給付;倘有未配合辦理防治工作者,取消該期作之生產環境維護給付並取消次年申辦休耕之資格。

(六)適合休耕田區種植之正期作綠肥作物種類,第1期作為田菁、太陽麻、紫雲英、埃及三葉草、苕子、大菜、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第2期作為田菁、太陽麻、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

(七)適合休耕田區種植之景觀作物種類有向日葵、小油菊、大波斯菊、黃波斯菊、百日草、萬壽菊、青葙等,上述作物之外,需經農委會當地農業改良場推薦,並以短期性具期作輪作性質之景觀作物為限,其用途以觀賞為限,如經查核或檢舉經縣市推動小組查證屬實確有採收販售者,則當期作視同不合格,不核予景觀作物給付,並停止農糧署次年同一期作申辦各項保價收購及轉(契)作、休耕之資格。

九、農友如有疑問,請撥免費諮詢專線或向當地農糧署各區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洽詢,免費諮詢專線:0800-015158農糧署各區分署電話:北區分署:03-3322150、中區分署:04-8321911、南區分署:06-2372161、東區分署:03-8523191;相關資料刊載於本署網站首頁活化農地專區http://www.afa.gov.tw/index.asp 。    ◎稻草翻埋好處多,請勿隨意燃燒◎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編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 修正



new
本日瀏覽人次:24 總瀏覽人次:794444
公司名稱: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公司統編:60493909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