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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
發布單位:供銷部  發文日期:2016-12-13

農產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附件、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本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補助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並試辦三年。

  試辦期間本署補助農民全年保險費比率如下:

() 梨:補助三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 芒果:補助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六、第四點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

() 芒果於保險期間受政府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 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

() 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其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應補正事項完成補正。

() 於本署依第四點第一項公告期限屆滿後始提出申請。

() 承保農作物種植之土地、水源或設施,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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