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附件、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本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補助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並試辦三年。
試辦期間本署補助農民全年保險費比率如下:
(一) 梨:補助三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二) 芒果:補助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六、第四點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
(一) 芒果於保險期間受政府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二) 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
(三) 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其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應補正事項完成補正。
(四) 於本署依第四點第一項公告期限屆滿後始提出申請。
(五) 承保農作物種植之土地、水源或設施,不符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