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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糧免附地籍謄本
發布單位:供銷部  發文日期:2015-02-24

為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執行旨揭服務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於103年12月25日以農授糧字第1031093496號函修正「調整耕
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申報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刪除農民
申請稻作、轉(契)作及休耕措施需要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之規定,並增列得以電腦網路查詢者,申請人免於檢附,為基層單
位倘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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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公司統編:6049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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