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105年風災重建產業專案輔導措施會議記錄
壹、時間:105年10月7日(星期五)下午2時00分
貳、地點:農糧署中興辦公區第三會議室、北區分署會議室、南區分署第二會議室、東區分署第三會議室(採視訊會議)
參、主持人:翁主任秘書震炘
肆、報告事項
案由一:105年風災產業專案輔導措施,報請公鑒。
決 定:
一、 本年風災專案輔導措施包含果樹等長期作物種苗復耕、大蒜、花生、大豆(黑豆)、胡麻等種苗及清園管理與農業設施重建等工作,所增加人力、出差旅費及雜支等,請地方政府編列行政費用,俾利向行政院爭取經費。
二、 餘洽悉。
案由二:105年風災果樹作物種苗復耕專案輔導措施,報請公鑒。 決 定:
一、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105年果樹作物種苗復耕作業原則」(附件一),通知轄屬各基層農會配合辦理。
二、 為利農民及時復耕,農民於復耕後一個月內,通知基層農會辦理復耕後查核,基層農會免於復耕前再辦理勘查。
三、 本措施執行至106年12月31日止,請各執行單位依規劃進度期程如期完成,並應於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餘洽悉。
案由三:農業委員會設施技術諮詢輔導措施,報請公鑒。(農試所提案)
決 定:
一、 由農業試驗所召集組成設施技術服務團,分區訪視災損設施案場,作成勘驗檢核表,進行分析、歸納後,整理提供案例探討與補強技術之建議。
二、 於北、中、南、東區各辦理二場次設施重建與技術輔導說明會,宣導災損設施重建專案輔導措施,並以各區災損案場為例,說明災損之可能歸因、結構補強方法,和設施防颱措施及災後農作復耕等,俾利後續技術諮詢與輔導。
三、 由設施技術服務團召開專家會議,重新檢視農業設施分類定義並擴充現行標準圖樣,建立國內農民常用之簡易溫網室設施相關準則與施工規範,提供設施業者/農民參據。
伍、討論事項:
案由一:輔導105年風災花生、大蒜、大豆(黑豆)及胡麻等種苗及清園專案輔導措施,提請討論。
決 議: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105年風災種苗及清園管理專案輔導措施申請補助作業程序」(附件二),通知轄屬各基層農會與公所配合辦理。
二、本措施執行至本(105)年12月31日止,請各執行單位依規劃進度期程如期完成,並應於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
案由二:105年風災「國產有機質肥料」專案輔導措施,提請討論。
決 議:
一、「105年風災國產有機質肥料專案輔導措施申請補助作業程序」修正如附件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函知轄屬知照。
二、補助對象:105年風災之農民,檢附「105年度風災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名單」或取得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105年度颱風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
三、補助標準:每公頃最高補助6公噸,補助9,000元。
四、補助購用肥料品牌:農糧署訂定之「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於網路公告登載之廠牌名單。
五、請各執行單位依規劃進度期程如期完成,且應於本(105)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明年倘另有需求,依年度計畫申請補助。
案由三:105年風災災損設施重建輔導措施,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本次風災影響農業設施甚巨,為引導災損農民重建強化型之設施,倘原為簡易型溫網室,經風災受損取得災損證明,願拆除重建結構加強型溫網室,爰提高設施補助比例由現行1/3提高至1/2。
二、修正「105年風災災損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作業程序」如附件四。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速致函轄屬公所及農會知照,依規劃進度如期推動,並請公所協助核發「105年颱風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予災損設施重建申請人收執。
三、本措施延長受理農民申請期限至105年11月30日止。請各基層農會彙總轄區受災農戶設施需求,於12月15日前送縣(市)政府審查,縣(市)政府審查後,於12月31日前檢同申請書件函送本署轄區分署於106年1月10日前送本署辦理。
四、本措施行政費用編列規劃如下:
(一)基層農會編列額度以處理申請案件數量為基礎,20戶以下編列5,000元(含雜支、旅費),超過20戶以上每20戶增加5,000元,不足20戶均以20戶計算。
(二)核實編列農委會設施技術輔導團外部學者專家執行施工圖諮詢輔導所需之差旅費。
五、瓜果棚架災損:今年颱風造成絲瓜及苦瓜等棚架栽培作物受損,鑒於栽培傳統棚架搭建型式簡單,抗風力相對不足,為協助農友提升後續設施抗災能力,凡絲瓜等棚架栽培災損作物現金救助有案者,亦納入105年風災災損設施專案輔導措施予以協助,補助比例由現行1/3提升為1/2。輔導程序依「105年風災災損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作業程序」辦理。
六、已動工興建設施者:
(一)檢具設施結構災損現金救助核定文件,依程序向農會提出申請後,送地方政府進行文件審查並聯繫設施技術輔導團進行現場檢視,並拍照留存。
(二)檢視通過者,由農會進行驗收,並依本作業程序於明年度核撥1/2補助比例之補助款(請款憑證,須符合年度領款規定)。
陸、臨時動議:請各縣市政府調查本署105年度農再基金「輔導優質農產業產銷」果樹、蔬菜、花卉及種苗溫網室補助計畫執行現況。
決 議:為瞭解本署105年度農再基金「輔導優質農產業產銷」果樹、蔬菜、花卉及種苗溫網室補助計畫設施執行現況,請各縣市政府調查轄區各該計畫補助設施尚未興設之面積及金額,並請於本(105)年10月14日前回報本署各計畫主辦人,俾利彙辦。
柒、散會:下午6時30分
105年果樹作物種苗復耕作業原則
一、 作物品項:果樹作物。
二、 補助對象:105年核定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有案之原受災農民。
三、 補助金額及復耕原則:
(一) 依作物類別補助種苗費(如附錄1),每公頃最高5萬元,依災損面積補助一次性種苗,原地新植為限。
(二) 每公頃須達合理種植株數,不足者按合理種植數比率核發補助款。
(三) 申請新植種苗之土地,應為核定農作物災損之地段地號,種苗補助面積以現金救助核定面積為上限。倘有土地流失及埋沒情形,經土地所在地公所開具土地流失證明,同意易地復耕。
四、 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
五、 受理單位:公告現金救助地區之基層農會。
六、 執行期間:即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七、 作業程序:
(一) 行政作業
1.請地方政府召集轄內基層農會及公所共同協助農民申辦種苗復耕工作。
2.請公所提供「105年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清冊(格式如附錄2)」,或取得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105年度颱風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俾利各受理農會核對申請人資料。
(二) 申請:農民於105年10月31日前填寫申請表(附表1),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存款帳戶影本,向受災農地所屬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三) 查核
1.種植查核:農民於復耕後一個月內,通知基層農會辦理查核,由農會勘查人員填寫會勘表及並拍照存證(附表2)。
2.抽查:由地方政府邀集農糧署當地分署及基層農會辦理抽查作業,以隨機方式抽查並填寫抽查表(如附表3)。各基層農會按申請案件總數,抽查比率如下:
(1)申請案件未達500戶者,以抽選5%申請案件總數為原則。
(2)申請案件500戶以上未達1,500戶者,抽選25戶。
(3)申請案件1,500百戶以上者,抽選30戶。
(4)被抽查之農戶應至多抽查其中一筆地號之農地。
3.編列清冊:確認原地新植種苗完成及抽查完畢後,由基層農會編列「果樹作物種苗復耕補助費清冊」(正本)1式2份(附表4),及檢附農民所提供之種苗費發票或收據(請黏貼於清冊背面),連同會勘表及抽查表等相關憑證送地方政府。
(四) 經費撥付
1.經費請撥:依據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請地方政府依行政院核定金額納入年度預算,並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函請財政部撥款。
2.經費核撥:地方政府依據勘查後之「果樹作物種苗復耕補助清冊(含種苗費收據)」,將補助經費轉撥所轄基層農會,再由農會發放轄內符合補助資格之農戶。
八、 本作業規範未盡事項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農糧署相關規定辦理。
105年果樹作物種苗復耕之補助費及種植數量參照表
作物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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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費
(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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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頃種植株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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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荔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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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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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梨釋迦400株以上,大目種6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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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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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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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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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石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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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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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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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木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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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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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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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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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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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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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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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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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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檸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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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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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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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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椪柑、茂谷柑、桶柑、柳橙等柑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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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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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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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種芒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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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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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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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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枇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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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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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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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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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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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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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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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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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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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提供種類者,請於復耕時徵詢試驗改良場(所)意見,並提供每公頃合理種植株數。
2.以當地適合栽培果樹為主,不含梅及可可椰子等不具競爭力之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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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風災「種苗及清園管理費」專案輔導措施
申請補助作業程序
一、作物品項:花生、大蒜、大豆(黑豆)及胡麻等作物。
二、補助對象:105年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申報花生、大蒜、大豆及胡麻現金救助有案之原受災農民。
三、補助金額及標準:
(一)大蒜:每公頃補助3.6萬元。
(二)花生、大豆(黑豆)及胡麻:每公頃補助2.4萬元。
(三)申請之農地,應為核定農作物災損之地段地號,以現金救助核定面積為申請上限。倘有土地流失及埋沒情形,經土地所在地公所開具土地流失證明,同意易地復耕。
四、受理單位:該申請土地所屬基層農會。
五、受理期間: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05年10月31日止。
六、執行期間:即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七、作業程序:
(一)行政作業
1.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本作業程序函知轄內鄉(鎮、市、地區)農會及鄉(鎮、市、區)公所,協助農民申辦復耕工作。
2.請相關鄉(鎮、市、區)公所於105年11月15日前函各受理農會,提供大蒜、花生、大豆(黑豆)及胡麻「105年度風災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名單(格式如附錄1)」或取得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105年度颱風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俾供核對申請人資料。
(二)農民於105年10月31日前填寫申請表(附表1),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轉帳帳戶影本,向受災農地所屬鄉(鎮、地區)農會提出申請。
(三)查核
1.種植查核:
(1)大蒜:申請農地應原地補植或重新翻耕種植,經復耕存活率達80%以上者,始符合補助標準。農民於補植或重新種植後向當地農會申請大蒜種植登記,經農會派員實地勘查並填寫勘查表及拍照存證(附表2)。
(2)花生、大豆(黑豆)及胡麻:申請農地應重新翻耕播種原作物品項(惟花生得轉種大豆或胡麻),經復耕存活率達80%以上者,始符合補助標準。農民於翻耕種植後應通知基層農會至復耕農地查核,農會人員填寫勘查表及拍照存證(附表2)。
2.抽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農糧署分署及鄉(鎮、地區)農會至實際復耕之田區抽查,以隨機方式抽查並填寫抽查表(如附表3)。各農會按申請案件總數訂定抽查比率如下:
(1)申請案件未達200戶者,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5%為原則。
(2)申請案件200戶以上未達500戶者,抽選15戶。
(3)申請案件500戶以上者,抽選30戶。
(4)被抽查之農戶應至多抽查其中一筆地號之農地。
3.編列清冊:抽查完畢確認新植完成,由轄區農會編造「105年風災種苗及清園管理費農民印領清冊」正本1式2份(附表4),連同會勘表及抽查表等相關憑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經費撥付:
1.經費請撥: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年度需求金額納入年度預算,並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函請財政部撥款。
2.經費核撥: 直轄市、縣市政府將補助經費轉撥入所轄基層農會,再由農會轉撥入轄內申請補助對象之帳戶。
八、本作業程序未盡事項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農糧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