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6-10-18
(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第2期作申 報轉(契)作、休耕之田區,因颱風受災之農田勘查認定標 準及變更申報。 本年第2期作因連續颱風挾帶大量豪雨侵襲,致申辦休耕 及轉(契)作作物遭雨水淹沒受損,案經審酌災損現地情況 及考量該等作物復耕適期將屆,為維護農民權益,就本年 第2期作尚未屆期之縣市,調整本期作農田之統一勘查原則 如下: (一)申報綠肥作物及景觀作物:成活率未達50%者,倘確因 天候因素致成活率未達標準,同意由公所以現況判定確 有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之事實,即予核定。 (二)申報轉(契)作作物:請依查核作業規範第4點第6款,有 關遭受天然災害之特別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三)針對未經基層公所勘查者,倘因原申報作物已逾種植適 期(含地區特產、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作物),重新種植 將影響後續產量,基於維護農民權益,專案同意得由公 所個案受理變更或取消申報並登錄系統,惟不得變更為 休耕;另須考量不影響明(106)年第1期作休耕、轉(契) 作期程為原則。有關個案受理變更或取消申報,相關注 意事項如下: 1、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止,請主動通知農戶儘速至公所 辦理變更(或取消)申報作業。 2、受理時務必於申報書及系統上逐筆將變更(或取消)日 期及變更項目註記於備註欄。 3、於轉(契)作期間內,儘量配合作物生育期進行勘查, 必要時得函報縣府同意延後勘查,惟應以不影響後續 造冊及撥款作業為原則。 三、另針對申報國產雜糧作物之田區,為填補農民收益以減輕 損失,並提高雜糧產業推動信心,針對本年期申報轉(契) 作雜糧受災農戶,以符合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轉(契) 作補貼(確有種植事實)之田區,專案放寬得復耕種植其他 作物,作物選項應為旨揭計畫規定之各項作物(避免為敏 感性作物),且應考量適期栽種,並以不影響明(106)年第1 期作轉作或休耕期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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