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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6-10-18

(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第2期作申
報轉(契)作、休耕之田區,因颱風受災之農田勘查認定標
準及變更申報。
本年第2期作因連續颱風挾帶大量豪雨侵襲,致申辦休耕
及轉(契)作作物遭雨水淹沒受損,案經審酌災損現地情況
及考量該等作物復耕適期將屆,為維護農民權益,就本年
第2期作尚未屆期之縣市,調整本期作農田之統一勘查原則
如下:
(一)申報綠肥作物及景觀作物:成活率未達50%者,倘確因
天候因素致成活率未達標準,同意由公所以現況判定確
有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之事實,即予核定。
(二)申報轉(契)作作物:請依查核作業規範第4點第6款,有
關遭受天然災害之特別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三)針對未經基層公所勘查者,倘因原申報作物已逾種植適
期(含地區特產、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作物),重新種植
將影響後續產量,基於維護農民權益,專案同意得由公
所個案受理變更或取消申報並登錄系統,惟不得變更為
休耕;另須考量不影響明(106)年第1期作休耕、轉(契)
作期程為原則。有關個案受理變更或取消申報,相關注
意事項如下:
1、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止,請主動通知農戶儘速至公所
辦理變更(或取消)申報作業。
2、受理時務必於申報書及系統上逐筆將變更(或取消)日
期及變更項目註記於備註欄。
3、於轉(契)作期間內,儘量配合作物生育期進行勘查,
必要時得函報縣府同意延後勘查,惟應以不影響後續
造冊及撥款作業為原則。
三、另針對申報國產雜糧作物之田區,為填補農民收益以減輕
損失,並提高雜糧產業推動信心,針對本年期申報轉(契)
作雜糧受災農戶,以符合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轉(契)
作補貼(確有種植事實)之田區,專案放寬得復耕種植其他
作物,作物選項應為旨揭計畫規定之各項作物(避免為敏
感性作物),且應考量適期栽種,並以不影響明(106)年第1
期作轉作或休耕期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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