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6-08-10
本計畫105年申報作業規範(諒達)第4點有關申報休耕條 件,重點簡摘如下: (一)申報休耕(含種植景觀專區作物)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 」必須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並經申報及勘(抽)查核 定有案;另其申報休耕面積需與復耕面積(取「前兩個 期作」面積較大者)相對應,且不得超過當期作符合基 期年資格面積。 (二)於104年全年兩個期作均未復耕之農地,倘於本(105)年 第1期作申報復耕,依其申報復耕面積可同時受理第2期 作申報休耕措施,惟屆時第2期作休耕給付仍需參照第1 期作復耕面積;另嗣後倘其第2期作申報休耕面積大於 第1期作經勘(抽)查核定復耕面積,請貴公所於寄送申報 農戶之勘查結果通知單時,併向農戶敘明將據以逕行修 正其第2期作申報休耕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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