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為辦理「3月雨害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6-06-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05年6月21日公告彰化縣為辦理「 3月雨害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貴公所 宣導受災農民週知,並自公告日翌日起10日內,受理農民 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6月21日農糧字第1051011269 A號函辦理。 二、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公告。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 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申請。 五、請依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儘速覈實辦理現金 救助事宜,相關資料應妥善留存以備查核;若有勘查認定 技術疑義,請洽臺中區農業改良場協助。 六、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函及公告影本。 七、副本抄送本縣各鄉鎮市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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