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設置溫網室設施及其相關申請報表,可洽本會推廣股
105年度加強推動設置溫網室輔導措施研商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年5月5日(星期四)下午2時
貳、地點:本署中興辦公區第三會議室、東區分署第三會議室(視訊)、南區分署第三會議室(視訊)、北區分署大禮堂(視訊)
參、主持人:翁組長震炘 記錄:黃耀昆、洪慧嫻、戴耕、顏雯玲
肆、主席致詞:略
伍、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陸、報告事項
案由一、105年度加強推動溫網室設置輔導措施,報請公鑒。
決定:
一、洽悉。
二、本項輔導措施,自即日起開始受理以下計畫之申請。計畫執行期限自105年5月5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一)農村再生培根社區溫(網)室設施第二梯次補助計畫。
(二)果樹溫(網)室設施第二梯次補助計畫。
(三)蔬菜溫(網)室設施第二梯次補助計畫。
(四)有機農戶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
(五)種苗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
三、為有效佈達本輔導措施各項計畫補助資訊,請以跑馬燈或電子看板方式宣達農民知悉;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會農業試驗所及各區農業改良場協助轉知本措施補助資訊予轄內新農或青年農民知悉。
四、考量離島地區實際需求,本項新籌經費專案調升金門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離島地區溫網室設施設置之補助比例,由原1/3調高至1/2,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水平棚架網室:每0.1公頃最高補助4.5萬元。
(二)加強型蔬果水平棚架網室:每0.1公頃最高補助9萬元。
(三)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每0.1公頃最高補助9萬元。
(四)捲揚式塑膠布溫(網)室:每0.1公頃最高補助25.5萬元。
(五)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網)室:每0.1公頃最高補助45萬元。
五、為經費有效運用,本項新籌經費核定計畫執行至105年12月31日,不得辦理經費保留。
六、新增經費徵求之計畫,倘農民配合農時,須於計畫書核定前先行施工者,申請人得於送案申請時,敍明原因、併提具切結,申請啟動設施興設施工前素地會勘作業。惟其申請內容不等同計畫書之核定或其核定結果;未提案具結,卻於計畫書核定前已先行施工者,不予列入計畫補助。至有機農戶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勘查程序,依「有機農戶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原則」辦理。
柒、討論事項
案由一:105年度果樹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第二階段之研提規劃,提請討論。
決議:
一、修正果樹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研提規範(詳附件壹)。
二、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函知及輔導所轄農民團體協助農民提送計畫需求,並於105年5月20日前送本署當地分署辦理初審。
三、各區分署於105年5月31日前完成初審,符合補助條件者,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研提計畫說明書,併同評分表及補助優先順序送本署辦理複審,以縮短計畫審核時程。
案由二、蔬菜生產設施計畫第二階段之研提規劃,提請討論。
決議:
一、105年度蔬菜生產設施計畫研提規範,張貼於本署網站(全球資訊網/農糧業務資訊/蔬菜及花卉專區/ 105年度蔬菜生產設施計畫研提規範),請逕下載參考。
二、調整「蔬菜現代化生產設施計畫」名稱為「蔬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
三、相關計畫提審時程如下,請依計畫研提規範及各項計畫提審期程,辦理計畫之受理、審查及核定。
(一)蔬菜溫(網)室設施第二梯次補助計畫(本計畫授權本署各區分署得衡實調整提審時程):
1、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後即行通知所轄農民團體調查需求、檢具申請書件送府,俾5月31日前核送本署當地分署召開審查會議。
2、請本署各區分署於6月24日前核定計畫,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副知本署。
3、呼應產業防災需求,第一梯次計畫之受補助農民倘仍具補助需求,得衡實送件申請第二梯次計畫,依程序提審。
(二)農村再生培根社區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
1、請水土保持局轉知農村社區知悉並依規劃研提期程辦理。
2、請社區組織輔導有需求農戶依研提規範附表三格式向社區組織提出申請,由社區組織依附表二格式於5月31日前彙提申請書件送當地縣市政府邀本署及水土保持局當地分署(局)及改良場所初審後,連同審查意見於6月13日送本署複審通過後,函復當地縣市政府輔導社區組織依限完成計畫研提送本署核定。
3、計畫補助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掣據向本署請撥。
案由三、有關辦理本(105)年有機農戶溫(網)室設施補助經費需求案,請討論。
決議:
一、已申請有機農戶溫(網)室設施但未能納入補助之農戶,需求面積9.66公頃,約2,000萬元,累計納入「105年有機農戶溫(網)室設施計畫」辦理補助。
二、請各分署洽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已申請前述計畫但未能納入補助之農戶需求,並確認各農戶均能於本年度完成設置,倘有新增需求亦請納入辦理,再依「有機農戶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原則」提審程序,於5月20日前於農村再生基金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書,依程序送本署核定辦理。
案由四、105年度種苗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之研提規劃,提請討論。
決議:
一、修訂105年度種苗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研提規範(詳附件貳)。
二、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區分署依計畫研提規範及期程,輔導種苗業者依產業需求申請計畫及辦理審查作業。
1、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調查轄內種苗溫(網)室設施需求並填具申請表,於5月20日前送本署當地分署辦理初審。
2、各區分署於5月31日前完成初審作業,送本署辦理複審。
三、請各區分署對於初審符合補助條件者,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併提計畫書送本署核處,以利縮短計畫審核時程。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下午4時30分
果樹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研提規範
105.5.5
一、 目的:輔導果樹產品設置現代化溫網室生產設施,穩定生產、產期調節,提升高品質果品比率,促進產業發展。
二、 補助對象及申請要條件:
(一) 補助對象: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訂「農民」定義之自然人。
(二) 申請條件:
1. 需通過國際驗證、產銷履歷驗證、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等其中任一項,限以水果作物品項取得者。
2. 各項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
3. 申請釀酒葡萄項目者,需未曾領取廢園轉作之獎勵金,並簽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違者全數繳回補助款,並檢附契作相關證明。
4. 受補助對象,於受補助年度後2年內不得於受補助土地轉作其他果樹、蔬菜、花卉或易產銷失衡及敏感性作物,違者停止一年補助。
5. 前一年度計畫經核定補助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放棄者,停止一年補助。
(三) 審查評分優先順序:
1. 登錄優質供果園有案之供果農民。
2. 加入水果集團產區有案之契作契銷農民。
3. 種植鳳梨釋迦、鳯梨、芒果、番石榴及柑橘類等具外銷潛力果品之農民。
4. 落實水果安全自主管理,可提出自主送檢報告之果樹農民。
5.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及跨域合作示範計畫之農村社區範圍內之果樹農民。
6. 登記果樹產銷班有案之產銷班班員,且產銷班評鑑70分以上者。
7. 配合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辦理示範試驗或資料調查之果樹農民。
8. 近五年未接受過本計畫輔導之對象優先補助。
三、 補助項目及基準:
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基準辦理,溫(網)室生產設施之補助比例最高以不超過1/3為原則。
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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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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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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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布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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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簡易式[1]每0.1公頃最高補助17萬元、捲揚式[2]每0.1公頃最高補助30萬元、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3]每0.1公頃最高補助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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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蓮霧、棗、木瓜(須經各輔導單位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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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棚架網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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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0.1公頃最高補助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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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楊桃、紅龍果、芒果、番荔枝、柑橘類、百香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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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型蔬果水平棚架網室(作業規範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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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0.1公頃最高補助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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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制果品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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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園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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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0.1公頃最高補助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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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制果品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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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園防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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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坪(以防風網面積計算)最高補助450元,每0.1公頃(以土地面積計算)最高補助25坪(1.125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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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受季風或落山風影響之果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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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溫(網)室設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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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以不超過造價1/3為原則,需結合農試所或所轄農改場辦理相關試驗調查或示範者(需檢附承造廠家3家以上估價單,俾核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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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方式與實施程序:
(一)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通知轄區農民團體(並副知本署當地分署)調查並輔導符合本規範補助對象者填具申請表(附表1)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包含驗證標章、土地使用、通路之採購契約、訂單或供應實績等文件影本),由農民團體彙整申辦案件,連同申請補助農戶名冊(附表2),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本署所轄分署。
(二)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彙整所轄農民團體申請案,並檢視申請書件無缺漏後,函送本署當地分署提出申請,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三)由本署當地分署邀集改良場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必要時得實地勘查),並得請執行單位列席說明,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表3。填列評選成績、意見及補助優先順序後,彙送本署依序列入年度計畫辦理補助,列入計畫辦理補肋者,由本署通知當地分署轉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研提計畫說明書送本署進行核定。
(四)計畫核定後,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副知本署當地分署)輔導受補助對象依據核定工作項目覈實辦理。
(五) 農村再生社區及培根社區產業活化跨域輔導計畫:
1.水土保持局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或參加農村培根社區計畫內之農村社區農戶,由其社區組織彙整社區農民果樹溫(網)室設施需求,檢具申請表(附表1),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再邀請本署當地分署、水土保持局當地分局及轄區試驗改良場所審查後,送本署核定。
2.為輔導參與計畫之社區農民自主管理產品安全並揭露生產資訊,獲本計畫核定補助之社區農民,應申請臺灣農產品追溯二維條碼,登錄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強化溯源管理。請撥補助款時,需檢附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證明。
(六)設施施工前由受補助農民團體及農村社區組織會同所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署當地分署等現場勘查確認為新建之用地(填列附表4),始同意搭建(因配合農時須先予施工者,得於送案申請時敍明原因、併提具切結,惟申請內容不等同計畫之核定或其核定結果)。完工後由受補助農民團體及農村社區組織依相關驗收程序辦理驗收(驗收紀錄包括驗收時間、地點、設施種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
(七) 由受補助農民團體及農村社區組織邀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計畫成果會勘(填列附表5),確認為新建之設施(整體設施皆需為新品)始同意核銷。
五、監督與查核:
計畫執行期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對象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並不定時邀請水土保持局當地分局(針對農村再生計畫及跨域合作示範計畫申請案)及本署當地分署進行實地查核。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本計畫係基金預算,經費指定用途為補助款,有編列配合款之縣市政府,請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預算並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本署計畫補助經費逕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後,轉撥入所轄農會及農村社區,再由農會及農村社區轉撥入轄內補助對象之帳戶。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撥經費:
1. 分期撥付:補助經費100萬元以上者,得分二次撥款,請撥第一期款需檢附請款收據、所有補助對象之施工前會勘表及工程合約書。申請撥付第二期經費,應俟整體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始得撥付,需檢附請款收據、全額發票(影本)及施工後會勘表。
2. 一次撥付:於全部設施興設完成後,檢附請款收據、施工前會勘表(影本)、成果會勘表(影本)及發票(影本)送本署請撥補助款。
(三) 受補助對象應檢附之單據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1. 本計畫補助之設施(備)必須為計畫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充當新設施(備)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該農戶及其輔導農民團體不再予以補助。
2. 各執行單位辦理生產設施補助經費核銷,應由承包業者按計畫核定項目及實際金額開立發票核銷,不得另以工資清冊核算計列。
3.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倘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建造執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
4. 計畫完成後受補助之農民團體(農村社區組織)需檢附請款收據、補助生產設施全額發票、施工前會勘表、計畫成果會勘表、照片(施工前、中、後照片各1張)等憑證,逕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核後,核撥補助款。照片請標明受補助農民姓名、搭建地段地號、溫網室設施種類及補助面積。
5. 為利計畫查核,受補助人應於補助溫網室設施明顯位置標示「農糧署105農再-○○-糧-○○補助」(計畫編號)字樣,每個字大小長寬以達5公分為原則,並以耐用材質設置。
八、本規範未盡事項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農糧署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二
加強型蔬果水平棚架網室設施作業規範
一、 網室4個角落角柱用3英吋(含)以上鍍鋅管,並在周邊以3英吋(含)以上鍍鋅管設置斜柱(如圖1),周邊斜柱間距應小於6公尺(如圖2),斜柱邊設置2英吋(含或以上)鍍鋅管之側柱,(如圖3),網室內設置1.5英吋(含或以上)之立柱,間距約10公尺(如圖4)。
二、 每一斜柱以堅固材質(如水泥塊或鋼塊等)作為地錨,建議應深埋至少1公尺並夯實(如圖5)。
三、 在斜柱與相對斜柱周邊,以可支撐強風侵襲之鋼索線牽引,利於塑膠網固定(如圖6),亦可於網室上方加置橫樑。
四、 塑膠防蟲網用固定壓條或不鏽鋼線等資材固定於網室結構上,以內外兩側塑鋼線或鋼索材質牽引,避免強風吹動受損(如圖7)。
五、 完成後整體結構範例(如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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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網室4個角落角柱用3英吋(含)以上鍍鋅管,並在周邊以3英吋(含)以上鍍鋅管設置斜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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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周邊斜柱間距應小於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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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斜柱邊設置2英吋(含或以上)鍍鋅管之側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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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網室內設置1.5英吋(含或以上)之立柱,間距約1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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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每一斜柱以堅固材質(如水泥塊或鋼塊等)作為地錨,建議應深埋至少1公尺並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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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在斜柱與相對斜柱周邊,以可支撐強風侵襲之鋼索線牽引,利於塑膠網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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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塑膠防蟲網用固定壓條或不鏽鋼線等資材固定於網室結構上,以內外兩側塑鋼線或鋼索材質牽引,避免強風吹動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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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整體結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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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年度果樹溫(網)室設施補助初審評分表
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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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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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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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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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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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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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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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國際驗證者給10分。
2.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給8分。
3.通過吉園圃標章者給6分。
4.取得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給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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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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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安全
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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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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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實用藥自主管理,檢具自行送檢合格報告者給10分。
2.配合主管機關農藥殘留抽檢,檢具檢驗合格報告者給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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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本產季或上一產季送經區檢中心或TAF認證實驗室出具之藥檢(化學法)合格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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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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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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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五年未申請計畫者給10分。
2.近四年未申請計畫者給8分。
3.近三年未申請計畫者給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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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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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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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未申請者或近五年執行成效優良者給5分。(曾辦理變更者扣2分、曾辦理保留者扣2分,曾放棄及違反規定者不予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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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供果園或加入水果集團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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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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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錄供果園者給5分。
2.加入水果集團產區者給5分。
3.登記果樹產銷班有案之產銷班班員,且產銷班評鑑70分以上者給3。
4.配合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辦理示範試驗者給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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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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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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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作業紀錄簿及病蟲害防治紀錄簿等依實際填寫情形酌予給分,最高給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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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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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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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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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直銷、宅配及零售通路者給10分。
2.有行銷通路之超市、量販店契約供應者給10分。
3.共同運銷者給10分。
4.與外銷貿易商契約供應外銷,按外銷情形酌予給分,最高給20分。
5.本項最高給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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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尚在有效期間之合作契約、銷貨證明或供應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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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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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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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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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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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
區農業改良場:
農糧署 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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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各項配分之權重及評分,授權各區分署依據申請案之產銷條件酌予調整。
種苗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研提規範
一、 計畫目的:輔導農民團體或農民穩定種苗生產,提昇品質及其經營成效,促進種苗產業發展。
二、 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 申請對象:以登記有案之種苗產業團體之種苗業者或生產種苗之農民。
(二) 申請條件:
1. 符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條規定取得種苗業登記證。
- 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且位於不易淹水高亢地區優先。
三、 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水平棚架網室: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0.1公頃最高補助3 萬元。
(二)簡易式塑膠布網室: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0.1公頃最高補助17萬元。
(三)捲揚式塑膠布溫室: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0.1公頃最高補助30萬元。
(四)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0.1公頃最高補助36萬元。
(五)雙層錏管網室:補助不超過1/3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80萬元。
四、 申請方式及實施程序
(一)具申請資格之種苗業者填具計畫輔導申請書(附件1)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本署當地分署邀集改良場所、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邀請執行單位列席,依補助規範書面審查(必要時派員實地勘查),擇定補助對象,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前研提計畫說明書,由各區分署核定計畫後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並副知本署。
(三)申請設施計畫送件時,需一併檢附計畫用地查核會勘表(附件2),俾利審查。
五、 計畫審議及經費核銷
(一) 計畫審議:由本署依據農委會主管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相關規定,並參酌年度預算額度辦理計畫審議及核定補助金額。
(二)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1、 計畫補助之設施(備)須為計畫核定後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或舊資材搭設充當新設施予以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補助款。
2、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設施興設,倘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建造執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
3、 為落實計畫執行,補助設施項目請地方政府邀同分署、執行單位,於施工前辦理新建設施興建地點勘查(附件2),確認係合法利用且新建用地,始同意興建,計畫核定前已先行施工者不予列入計畫補助(因配合農時須先予施工者,得於送案申請時敍明原因、併提具切結,惟申請內容不等同計畫之核定或其核定結果);施工中由執行單位勘查拍照留存;完工後由執行單位辦理驗收(驗收紀錄包括驗收時間、地點、設施種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計畫結果由地方政府辦理現場查核。
4、 地方政府得視計畫需求編列業務費及旅運費,但合計不得超過5萬元為原則。農會辦理計畫輔導及設施勘查驗收編列業務費及旅運費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為原則。
5、 地方政府申請經費撥付時,請檢附請款領據、補助溫(網)室設施全額發票影印本、施工前會勘表及驗收紀錄等影印本、照片含施工前、中、後照片各1張。生產設施(備)補助經費之核銷,應檢附承包廠商依實際金額開立之發票影本,設施部分不得另以工資清冊核算計列。
六、 督導及查核
(一) 計畫核定後,由地方政府督導執行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並不定時邀請本署、本署轄區分署進行實地查核,且作成查核紀錄表(附件3),所購置之設施(備)自購買日起3年內,每年查核1次,第4年起抽樣查核。
(二) 本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
(三) 種苗業者對於受補助之設施(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倘查核結果屬遺失者,自查核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補助;查核結果屬自行轉讓者,自查核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補助。
七、 本作業程序未盡事項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