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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學習護照辦理要點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6-05-03

附件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農業學習護照辦理要點

103年12月15日第453 次主管會議通過

105年4月11日第435次場務會議通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臺東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三場)為促進地區農業發展,建立民眾參加三場農業訓練完整紀錄,特辦理農業學習護照(以下簡稱本護照,附件一)。

二、凡年滿 18 歲以上之民眾皆可申請本護照。

三、本護照認證時數範圍,適用於三場所公告舉辦之農業講習等訓練課程。

四、本護照發照程序:

凡有意取得本護照者,可由三場收件窗口(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農業推廣課;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農民暨消費者服務中心、各項講習會報到處等;本場農民暨消費者服務中心、各項講習會報到處、學習護照簽核主辦人窗口)填寫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2吋照片2張繳交收件窗口,或現場拍照證明,登記姓名向三場提出申請,簽奉機關首長(授權農業推廣課課長決行)核發。

五、本護照換(補)發程序:

(一)本護照訓練課程認證登錄表使用完畢時,憑原護照向本場、臺南區或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換發。

(二)因故遺失(或毀損)需辦理補發本護照者,須重新填妥申請書 ( 附件二),由農業推廣課依申請者資料檢索追溯登錄學習認證資料,並陳報機關首長(授權農業推廣課課長決行)核可後補發。

六、本護照使用注意事項:

(一)持有本護照者請依三場全球資訊網或公文等公告之培訓訊息,完成報名參訓,全程參與課程,且於現場農業學習護照訓練課程認證簽到(退)單(附件三)完成簽署手續,再持本護照由三場所負責辦理課程之主辦單位核蓋認證章。上述兩者為確定核發研習時數證明之必要條件。

(二)主辦單位依訓練課程時程異動,保留核發時數之變更及解釋權利。

(三)認證時數以小時為單位,以該課程主辦單位公告之學習時數為限。

(四)學習護照內登載之學習紀錄,不得擅予塗改;學習紀錄如有塗改,須加蓋課程主辦單位主管章,否則該次時數不予納計。七、本護照建檔作業流程:

本場各項講習訓練課程主辦單位須於訓練結束後3 天內,將開會通知(函)及農業學習護照訓練課程認證簽到(退)單轉存PDF檔,連同學員認證時數記錄表EXCEL個案檔,傳送農業推廣課。農業推廣課於收到檔案 3 天內,完成學習時數個案及總彙整檔,統一管理工作(附件四、五)。

八、獎勵制度:

(一)本場得酌情於每年12月底前,依據學習時數紀錄資料,提報年度農業學習績優人員1至3名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二)表揚事宜須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場主管會報以上會議通過,並經場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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