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消費提振措施-補助購置小型農機具實施計畫」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6-02-22
主旨:調整「消費提振措施-補助購置小型農機具實施計畫」相關 執行事項,請查照轉知轄內各農會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會報奉行政院於105年1月19日同意事項及行政院105 年2月4日召開「『消費提振措施』執行情形研商會議」決議 事項辦理。 二、旨揭計畫相關執行事項調整如下: (一)計畫經費:7億元。 (二)實施期間: 1、申請補助期間:截止時間由原105年2月29日止延長至105 年6月30日止。期間屆滿前,如計畫經費已用罄,本會 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 2、申領補助款期間:截止時間由原105年3月10日止順延至 105年7月10日止。 三、請轉知各執行農會依前開調整事項賡續受理農民申請,至農 會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除中耕管理機及農地搬運車等農機, 倘確因廠商生產供應能量不及,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採購者, 得由申請農民檢附廠商開立之至少已交付三分之一購機預付 款及本年10月31日前交貨之訂單證明,向原申請農會申請展 延,至遲於本年10月31日前交貨完竣,並於本年11月10日前 申領補助款,其餘補助機種仍應請申請農民於本年6月30日 前交貨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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