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戶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原則
一、計畫目的:
輔導從事有機栽培經驗證通過之農戶,設置溫(網)室生產設施,降低天候風險,提昇生產效能,穩定供應有機蔬果。
二、輔導對象及申請條件:
(一)補助對象:
1.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含轉型期),從事有機栽培之農戶。
2.補助對象優先順序:
(1) 水土保持局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或農村再生跨域合作示範計畫內之農村社區範圍有機農戶。
(2) 具契作供應合約,供應學童營養午餐有機蔬果之有機農戶。
(3) 有機集團栽培區(含公設及自營)內之有機農戶。
(4) 田間自主品管,本產季或上一季有藥檢合格報告之有機農戶。
(5) 其他已從事有機栽培之有機農戶。
(二)申請條件:
1. 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使用,並須經有機驗證通過(含轉型期)之農地。
2. 前一年度計畫經核定補助後又放棄執行之農戶,停止一年申請補助,但未及辦理土地或建物使用文件者,不在此限。
3. 前一年度內有機農產品檢驗不合格之有機農戶,不予補助。
三、補助標準及項目:
依本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溫(網)室設施之補助比例最高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年每戶申請一項補助,補助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水平棚架網室:每年每戶每公頃最高補助30萬元,每年最高補助1公頃。但具契作供應合約,供應學童營養午餐有機蔬果之有機農戶每年最高補助2公頃。
(二)簡易式塑膠布網室:每年每戶每0.1公頃最高補助17萬元,每年最高補助0.3公頃。但具契作供應合約,供應學童營養午餐有機蔬果之有機農戶每年最高補助1公頃。
(三)捲揚式塑膠布溫室:需具有固定基礎,每年每戶每0.1公頃最高補助30萬元,每年最高補助0.2公頃。但具契作供應合約,供應學童營養午餐有機蔬果之有機農戶每年最高補助0.5公頃。
四、申請方式: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轄內所屬農會、合作社(場)、協會、公所(以下簡稱執行單位)之有機農戶需求,有機農戶應檢附有機農戶申請表(附表一)向設施所在地之執行單位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附表二)函送各區分署彙整,分署先行審查排定優先補助順序後造冊函送本署,本署得視各區提送需求情形邀集各區分署召開會議,依補助原則及經費額度核定補助名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擬計畫函送本署核定。
(二)申請農戶須檢附下列資料:
1.有機農戶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申請表,如附表一。
2.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有機農產品轉型期驗證證書、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三)往年未依規定送交會計報告、繳回剩餘款者,不予受理申請。
五、計畫追蹤及查核:
(一)計畫核定後,設施施工前由執行單位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區分署赴現場勘查確認為新建之用地,填寫施工前查核會勘表(附表三),始同意搭建。計畫核定前已先行施工者不予列入計畫補助,施工中由執行單位勘查拍照留存。
(二)設施完工後,由執行單位辦理驗收(驗收紀錄包括驗收時間、地點、設施種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再邀請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現場查核會勘(附表三),確認為新建設施(整體設施皆須為新品),始予核銷。
(三)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列方式之一,摯據向農糧署請撥經費:
1.計畫補助經費在100萬元以上者,依據本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其核定經費分二期撥款,第一期撥付計畫經費之50%,並應俟已撥經費實際執行率達60%以上,始得撥付第2期經費,第一期款摯據請款時,須檢附全部有機農戶合約書及施工前查核會勘表影本。
2.於本計畫補助設施完工後,檢附設施發票(需由承包廠商開立全額發票),施工前及完工後查核會勘表、照片(施工前、中及後照片)等相關資料影本,摯據函送本署一次核撥補助款,先行完工者,得先行摯據請款。
(四)本計畫補助之設施(備)必須為計畫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充當新設施(備)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該有機農戶不再予以補助。
(五)若申請固定設施者,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土地管理規定辦理合法使用。
(六)為利計畫查核,受補助人應於補助溫網室設施明顯位置標示「農糧署104農再-○○-糧-○○補助」(計畫編號)字樣,字體大小以長寬各5公分為原則,並以耐用材質設置。
(六)各區分署及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應於計畫完成後派員隨機抽查。
附表一
有機農戶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申請表
一、申請者基本資料:
農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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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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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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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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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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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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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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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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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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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置溫網室之農地
地號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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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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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鄉(鎮、市) 段 小段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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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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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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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鄉(鎮、市) 段 小段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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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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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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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鄉(鎮、市) 段 小段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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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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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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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鄉(鎮、市) 段 小段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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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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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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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鄉(鎮、市) 段 小段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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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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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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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有機農產品轉型期驗證證書
□契作供應合約書(配合供應學童營養午餐有機蔬果之有機農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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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範圍之有機農戶
□是( __縣市__鄉鎮區__村里)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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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一年度有機作物生產種類、產量及補助情形:
有機作物
種類(品項)
及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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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年產量: 公噸
□特作: 年產量: 公噸
□水果: 年產量: 公噸
□其他: 年產量: 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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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設施栽培面積(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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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作物名稱);栽培面積 公頃
(有機作物名稱);栽培面積 公頃
(有機作物名稱);栽培面積 公頃
(有機作物名稱);栽培面積 公頃
(有機作物名稱);栽培面積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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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二年曾獲農政單位補助溫(網)室項目及金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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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水平棚架網室;補助金額: 千元
□簡易塑膠布網室;補助金額: 千元
□捲揚式塑膠布溫室;補助金額: 千元
年
□水平棚架網室;補助金額: 千元
□簡易塑膠布網室;補助金額: 千元
□捲揚式塑膠布溫室;補助金額: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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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生產設施經費需求(請依補助基準填寫項目、單價、數量、金額及合
計總金額):
申請補助項目及數量(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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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經費(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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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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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棚架網室0.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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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00×1/3=30
農糧署補助30千元;配合款60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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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公頃
○○○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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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補助款 千元
配合款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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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補助標準如下:
(一)水平棚架網室:每年每戶每公頃最高補助30萬元,每年最高補助1公頃。但具契作供應合約,供應學童營養午餐有機蔬果之有機農戶每年最高補助2公頃。
(二)簡易式塑膠布網室:每年每戶每0.1公頃最高補助17萬元,每年最高補助0.3公頃。但具契作供應合約,供應學童營養午餐有機蔬果之有機農戶每年最高補助1公頃。
(三)捲揚式塑膠布溫室:需具有固定基礎,每年每戶每0.1公頃最高補助30萬元,每年最高補助0.2公頃。但具契作供應合約,供應學童營養午餐有機蔬果之有機農戶每年最高補助0.5公頃。
申請人: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執行單位:
主辦人員: 業務主管: 單位主管:
附表二
縣(市)有機農戶申請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名冊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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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友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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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施座落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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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起接受補助設施種類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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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施類別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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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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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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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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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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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水平網室 公頃
□簡易網室 公頃
□捲揚溫室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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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網室 公頃
□簡易網室 公頃
□捲揚溫室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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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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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水平網室 公頃
□簡易網室 公頃
□捲揚溫室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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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網室 公頃
□簡易網室 公頃
□捲揚溫室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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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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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水平網室 公頃
□簡易網室 公頃
□捲揚溫室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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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網室 公頃
□簡易網室 公頃
□捲揚溫室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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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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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網室 公頃
□簡易網室 公頃
□捲揚溫室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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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 主辦: 單位主管: 業務主管:
附表三
有機農戶設置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查核會勘表 □施工前 □完工後
申請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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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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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設施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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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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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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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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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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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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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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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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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
核定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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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
核定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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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
核定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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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
核定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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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
核定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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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
核定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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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
核定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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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時間: 年 月 日
會勘單位及人員(簽章):
縣(市)政府: ; 農民團體: ; 農糧署 區分署( 辦事處):
備註:土地面積填列至小數後4位,核定面積填列至小數後2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輔導設置有機農夫市集補助原則
100年9月21日訂定
101年2月10日修正
105年1月26日修正
一、 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輔導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業團體辦理有機農夫市集活動,增加有機農產品行銷管道,宣導有機理念,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 推廣目標:
(一)輔導有機生產農民增加有機農產品行銷通路,開拓有機消費市場。
(二)提供有機交易平台,由農民親自銷售自產農產品給消費大眾,宣導有機理念。
(三)定點定期舉行,地產地消,縮短食物里程,融入地區文化產業。
(四)消費者和農民直接對話,建立朋友與互信關係,培養農民販售自產農產品之自尊和自信。
(五)由農民秉自治自理精神,建立市集之信譽口碑,俾永續經營。
三、 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大學院校。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農民團體。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民間團體。
(四)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成立之農業財團法人。
(五)其他經專案核准補助之法人或團體。
四、 實施方式:
(一)由主辦單位整合當地有機農場及農民,議定自治管理方式,並簽訂契約書及自治管理規範。初次成立農夫市集者,至少應有有機農場二十處或有機農民二十人參與。
(二)運用學校、公園、閒置空地(既有場所設置臨時市集)或人潮聚集地,召集當地有機農場及有機農民成立市集,每次市集至少應有十個參與攤位,由農民親自銷售有機農產品予消費者。
(三)主辦單位應先覓得展售地點,並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書後,研提輔導計畫辦理。場地無法取得整年度使用者,須於計畫書中敍明。
五、 申請程序及補助基準:
(一)申請程序:
1.現有市集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大學院校、農業團體將輔導計畫書送本署各區分署初審後,轉本署審核列入推廣計畫辦理。新設立者,於籌備完成後提出申請。
2.輔導計畫書,包括「參與農民名冊及契約書」、「參與農民之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含有機轉型期驗證者)、「議定之自治管理規範」及「展售時間規劃」。
3.分署就各市集與農民檢附之「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應審核其有效期限是否符合該年度市集補助計畫執行期程,倘證書即將到期,應請參與農戶提送續辦驗證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補助基準:
1.補助項目以設置市集攤位所需之展示桌、帳篷、廣告牌等器材、教育訓練及宣導廣告為原則。
2.依本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預算支用規定辦理,申請補助單位應自籌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本署第一年最高補助六十萬元;第二年補助最高四十萬元;第三年以後補助最高二十萬元。
3.補助額度按當年度計畫預算額度及設置攤位數酌予增減。
4.場地非全年度使用者,其補助經費按實際執行月份比例計算。
六、 參與農夫市集之資格及具備條件:
(一)銷售者應為生產者本人或其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二)展售農產品須為經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驗證通過之國產有機農產品(含有機轉型期)及有機農產加工品。
七、 展售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每週或每月隔週擇定一日或二日辦理。
(二)地點:縣(市)轄區內取得同意或承租文件之公私有土地、學校區、公園區等。
八、 營運管理注意事項:
(一)主辦單位不得設置未經驗證之非有機農產品攤位,違反規定者,取消其計畫補助。
(二)主辦單位對於有機農夫市集設攤販賣之有機農產品,應先行檢視產品標示,並定期抽檢產品,送檢驗單位檢驗品質,確保有機農產品之完整性。
(三)參展之有機農夫應擺設經驗證之有機農產品,經發現不符規定者,應立即下架,不得展售,再次違規或經規勸不聽從者,主辦單位應取消其展售資格。
(四)有機農夫市集所販售各項產品,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有機農糧產品查驗範圍,得不定期派員查驗標示及品質。
(五)農夫市集自治管理規範之內容,應包含農民進退場之機制,促使多數農民參與市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