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 本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補助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並試辦三年。
試辦期間本署補助農民全年保險費之三分之一;其中高接梨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第三點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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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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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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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補助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並試辦三年。
試辦期間本署補助農民全年保險費之三分之一;其中高接梨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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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自一百零四年起補助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並試辦三年。
試辦期間本署補助農民全年保險費之三分之一;其中高接梨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投保農作物於保險期間受政府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補助者,不予補助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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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自一百零四年起首次推動試辦,鑒於本制度初建,現階段農民投保本保險之觀念尚待建立。為於本保險試辦初期提高投保誘因,逐步建立農民風險分散觀念,爰刪除第三項規定,使領取天然災害救助者,政府仍予補助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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