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彰化縣
活化休耕農地計畫
一、計畫緣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實施稻田轉作休耕政策迄今已達30年,雖然在減少稻米生產、穩定稻米價格、提高稻農收益等方面有達成若干效果,但也成為中央政府財政的龐大負擔,全國每年補貼費用達100多億元,反之,台灣糧食自給率僅33%,每年皆從國外進口大量雜糧作物(大豆、小麥、硬質玉米…等)及芻料作物(牧草、青割玉米)。
為穩定本縣農業發展,確保糧食安全,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中程(102-105年)計畫」,爰擬定本計畫,期增加國內糧食生產率。
二、計畫期程
自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
三、計畫內容
(一)輔導農民種植進口替代作物、外銷潛力作物
本計畫係輔導農民種植進口替代作物、外銷潛力作物(雜糧、芻料作物),以本縣適地適種作物及產銷無虞為前提考量,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105年推行「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選定牧草(含青割玉米)、毛豆、小麥、蕎麥、硬質玉米及大豆(含黑豆)等六大項作物作為推廣標的,原因如下:
1.牧草類(含青割玉米)
本縣酪農戶數603戶,90%農戶以飼養肉乳牛、羊為主,在養頭數約54,470頭(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2季畜禽統計調查結果)。本縣104年牧草類種植面積全年約1,986公頃,種植地區以秀水、二林、福興、芳苑等四鄉鎮為主,一年可收成6次,但每年仍需自國外進口芻料作物,比重約60-70%。另農委會102-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已將牧草類(含青割玉米)納入契作獎勵,每期作每公頃補助3萬5,000元。契作即保證所生產之作物全數由契作單位依合約使用或銷售,契作單位及農戶必須自行辦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2.毛豆
毛豆為我國主要外銷農產品之一,也是本縣亟具外銷競爭潛力之農產品,本縣104年種植面積78公頃,種植地區以芳苑、大城等二鄉鎮為主。另農委會102-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已將毛豆納入契作獎勵,每期作每公頃補助3萬5,000元。
3.小麥
小麥為適合臺灣中部地區種植之雜糧作物,亦是我國重要之進口雜糧作物,102年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種植小麥作為我國進口替代作物,且該會102-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已將小麥納入契作獎勵。自103年第1期作起,每期作每公頃補助4萬5,000元,爰104年第2期作本縣申報小麥之種植面積約達209公頃,為本縣具推廣潛力的作物。
4.蕎麥
蕎麥為適合臺灣中部地區種植之雜糧作物,亦是我國重要之進口雜糧作物,102年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種植蕎麥作為我國進口替代作物,且該會102-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已將蕎麥納入契作獎勵。自103年第1期作起,每期作每公頃補助4萬5,000元。104年第2期作本縣申報蕎麥之種植面積約84公頃,為本縣具推廣潛力的作物。
5.硬質玉米
硬質玉米為我國重要之進口芻料作物,供禽畜牧業作飼料使用,本縣酪農業發展活絡,確有種植硬質玉米潛力,102年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種植硬質玉米作為我國進口替代作物,且該會102-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已將硬質玉米納入契作獎勵,每期作每公頃補助4萬5,000元。
6.大豆(含黑豆)
大豆(含黑豆)為我國重要之進口雜糧作物,為提升糧食自給率,102年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種植大豆(含黑豆)作為我國進口替代作物,且該會102-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已將大豆(含黑豆)納入契作獎勵,每期作每公頃補助4萬5,000元。
(二)獎勵措施
1.牧草(含青割玉米)、毛豆:
100年兩個期作請領休耕直接給付(含種植綠肥、翻耕)有案且坐落本縣之農地,於105年以契作方式申報種植牧草類(含青割玉米)、毛豆;或前揭農地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列為基本門檻面積或擴大承租面積,以契作方式種植牧草類(含青割玉米)、毛豆。經公所(農會)勘查合格者,耕作人(大專業農)除可領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之契作獎勵,另本府補貼耕作人(含大專業農)『種植雜糧作物、芻料作物獎勵』每期作每公頃1萬元。
另大專業農身分為農民團體(農會、合作社場、產銷班)者,除可領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之契作獎勵,本府亦補貼前揭團體『種植雜糧作物、芻料作物獎勵』每期作每公頃1萬元。
2.小麥、蕎麥、硬質玉米、大豆(含黑豆):
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2-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辦理對象,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於83至85年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有案且坐落本縣之農田,於105年以契作方式申報種植小麥、蕎麥、硬質玉米、大豆(含黑豆);或前揭農地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列為基本門檻面積或擴大承租面積,以契作方式種植小麥、蕎麥、硬質玉米及大豆(含黑豆)。經公所(農會)勘查合格者,耕作人(大專業農)除可領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之契作獎勵,另本府補貼耕作人(大專業農)『種植雜糧作物、芻料作物獎勵金』每期作每公頃1萬元。
另大專業農身分為農民團體(農會、合作社場、產銷班)者,除可領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之契作獎勵,本府亦補貼前揭團體『種植雜糧作物、芻料作物獎勵』每期作每公頃1萬元。
(三)實施步驟
1.受理申報:
(1)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調整耕作制度活化休耕農地計畫」轉作休耕受理申報程序,耕作人以戶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手續,填具『種植雜糧作物、芻料作物獎勵申請書』,耕作人農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於受理農戶申報後,應先就相關基期年可認定基準(本計畫第三項第二款)之資料審核後,將該農戶之申請書或勘查清冊影印二份,及填造「農戶種稻及轉作休耕申報書移送表」,分送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限期查復農地實際種植情形。耕作人洽鄉鎮市公所申報時,應出具牧草(含青割玉米)、毛豆、小麥、蕎麥及大豆(含黑豆)之契作合約(證明)書,鄉鎮市公所方可受理。另硬質玉米受理申報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規定,由戶籍所在地農會受理。
(2)受理申報對象為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大專業農,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小地主大佃農」受理申報程序,大專業農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農會辦理申報手續,填具『種植雜糧作物、芻料作物獎勵申請書』。大專業農洽鄉鎮市農會申報時,應出具牧草(含青割玉米)、毛豆、小麥、蕎麥、硬質玉米及大豆(含黑豆)之契作合約(證明)書,鄉鎮市農會方可受理。
2.申報時程:
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調整耕作制度活化休耕農地計畫」及「小地主大佃農」申報時程。
3.資格審核:
鄉鎮市公所(農會)受理耕作人(大專業農)申報後,應依照本計畫第三項第二款所列獎勵措施辦理對象作資格審核,凡不符合者應予以剔除。
4.實施勘查:
鄉鎮市公所、農會依據申報書,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調整耕作制度活化休耕農地計畫」、「小地主大佃農」規定之期作勘查期間內,派員實地逐筆勘查農地耕作情形,符合各項作物【牧草(含青割玉米)、毛豆、小麥、蕎麥、硬質玉米及大豆(含黑豆)】作業規範勘查規定者,除核予耕作人(大專業農)農糧署之契作獎勵外,另本府核予耕作人(大專業農)『種植雜糧作物、芻料作物獎勵金』每期作每公頃1萬元。
5.造冊:
鄉鎮市公所、農會於每期作屆期結束後1個月內填造「105年彰化縣○○○鄉鎮市種植雜糧作物、芻料作物獎勵清冊」乙式四份,一份抽存,另三份由鄉鎮市公所、農會函報本府。
6.撥付種植雜糧作物、芻料作物獎勵金:
本府將審核後符合規定之獎勵清冊函送當地承辦農會辦理撥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