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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宣導加強安全用藥輔導並依農藥管理法辦理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5-12-21

依據「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九條第二
項規定,主管機關接獲農藥殘留量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
結果以書面轉知生產者或貨主,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
關所定安全容許量時,主管機關除應命生產者或貨主不得
販售該農作物或農產品外,並得派員進行追蹤管理;已採
收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集貨場、果菜批發市場及衛生主管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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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公司統編:6049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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