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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契作硬質玉米相關規範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5-12-18

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六點、第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農民權益,協助農民與農會契作種植硬質玉米,及加強說明遭受天然災害之特別處理方式,爰擬具「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六點、第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確保農民權益,考量部分地區農會因特殊因素無法受理申報,除原規定得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協調公所辦理外,增列亦得協調由其他農會辦理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現行農作遭受天然災害,包含經政府核定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條件,及未符合救助條件惟仍有受災等兩種情形,爰補充說明契作硬質玉米遭受天然災害致繳售數量未達規定者,倘經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受災屬實,仍得核發契作補貼金之作業流程。(修正規定第十點)

 

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六點、第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六、申報補貼方式及審核:

(一)農會受理申報及初審

1.農會受理契作硬質玉米申報,應與種稻、轉(契)作、休耕等業務同時以農糧網路資訊系統辦理,由農地之現耕人以戶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辦,農會不得拒絕。惟農民戶籍所在地無農會或受限地區特殊因素致無法受理申報者,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協調公所或其他農會辦理。

2.農民申報契作種植硬質玉米應填具申報書(附表一),鄉(鎮、市、區)農會應依據「資料檔」所列基期年及農民承租農地辦理租賃契約等資料審查。如有發現資料不符者,應通知農民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影印本)予以更正。

3.農民契作對象非為農會者,辦理申報時應於申報書註記申明,並檢附收購契約證明文件(範本如附件一)。 農民於自有耕地種植硬質玉米供自行餵飼使用者,辦理申報時並應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文件,且嗣後收穫之籽實    應檢附農會或民營地磅站(非自有地磅)之過磅紀錄或由農會會同過磅過程之紀錄,憑以申請契作補貼金,惟不另補助烘乾費。

(二)出(入)耕之處理

1.農民申報之耕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應請其在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辦理申報,並由戶籍所在地鎮、市、區)農會填具「出耕他鄉(鎮、市、區)申報種植契作硬質玉米面積移送表」(附表二),連同農戶之申報書影本、出耕勘查清冊,分送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之統籌辦理農會,並副知有關分署。

2.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收到其他鄉(鎮、市、區)農會所送之移送表、農戶申報書影本及出耕勘查清冊後,應在期限內實地勘查申報耕地之實際種植情形,並將勘查結果填載於出耕勘查清冊並核章後,將出耕勘查清冊及移送表分別送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及有關分署。

3.農民辦理跨縣(市)出耕者,戶籍所在地農會應連同申報書影本、出耕勘查清冊、移送表及耕作錄等相關資料,移送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並由該農會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辦理勘查及受理農戶繳交籽實。農民辦理縣(市)內出耕者,前述作業由當地分署協調相關農會辦理。

(三)申報面積之更正

農民實際種植面積如與申報內容有所差異,應於耕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告之轉(契)作期前填具申報書(附表一)向原申報之鄉(鎮、市、區)農會辦理更正。經勘(抽)查發現不符者,均不得受理補辦更正,並應依規定辦理。

(四)勘查及查對

1.已變更為固定使用、水(漁)池或長期作物之面積,應於農戶耕地資料檔內可耕面積中予以扣除。

2.鄉(鎮、市、區)農會應配合當地轉(契)作期於硬質玉米收穫前一個月,逐筆勘查硬質玉米種植情形,並於勘查清冊(附表三)內加註勘查紀錄及簽章。

3.勘查時應注意硬質玉米植株高度等生育狀況,業已廢耕、無種植事實、間作雜糧及以撒播方式種植、或生育不良植株矮小,存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等,認屬不合格之農地,其面積應予扣除。

4.分署於接獲鄉(鎮、市、區)農會之勘查結果後,應會同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清冊抽(複)查至少百分之三,並督促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結果修正相關資料。

 

六、申報補貼方式及審核:

(一)農會受理申報及初審

1.農會受理契作硬質玉米申報,應與種稻、轉(契)作、休耕等業務同時以農糧網路資訊系統辦理,由農地之現耕人以戶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辦,農會不得拒絕。惟農民戶籍所在地無農會或受限地區特殊因素致無法受理申報者,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協調公所辦理。

2.農民申報契作種植硬質玉米應填具申報書(附表一),鄉(鎮、市、區)農會應依據「資料檔」所列基期年及農民承租農地辦理租賃契約等資料審查。如有發現資料不符者,應通知農民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影印本)予以更正。

3.農民契作對象非為農會者,辦理申報時應於申報書註記申明,並檢附收購契約證明文件(範本如附件一)。 農民於自有耕地種植硬質玉米供自行餵飼使用者,辦理申報時並應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文件,且嗣後收穫之籽實    應檢附農會或民營地磅站(非自有地磅)之過磅紀錄或由農會會同過磅過程之紀錄,憑以申請契作補貼金,惟不另補助烘乾費。

(二)出(入)耕之處理

1.農民申報之耕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應請其在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辦理申報,並由戶籍所在地鎮、市、區)農會填具「出耕他鄉(鎮、市、區)申報種植契作硬質玉米面積移送表」(附表二),連同農戶之申報書影本、出耕勘查清冊,分送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之統籌辦理農會,並副知有關分署。

2.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收到其他鄉(鎮、市、區)農會所送之移送表、農戶申報書影本及出耕勘查清冊後,應在期限內實地勘查申報耕地之實際種植情形,並將勘查結果填載於出耕勘查清冊並核章後,將出耕勘查清冊及移送表分別送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及有關分署。

3.農民辦理跨縣(市)出耕者,戶籍所在地農會應連同申報書影本、出耕勘查清冊、移送表及耕作錄等相關資料,移送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並由該農會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辦理勘查及受理農戶繳交籽實。農民辦理縣(市)內出耕者,前述作業由當地分署協調相關農會辦理。

(三)申報面積之更正

農民實際種植面積如與申報內容有所差異,應於耕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告之轉(契)作期前填具申報書(附表一)向原申報之鄉(鎮、市、區)農會辦理更正。經勘(抽)查發現不符者,均不得受理補辦更正,並應依規定辦理。

(四)勘查及查對

1.已變更為固定使用、水(漁)池或長期作物之面積,應於農戶耕地資料檔內可耕面積中予以扣除。

2.鄉(鎮、市、區)農會應配合當地轉(契)作期於硬質玉米收穫前一個月,逐筆勘查硬質玉米種植情形,並於勘查清冊(附表三)內加註勘查紀錄及簽章。

3.勘查時應注意硬質玉米植株高度等生育狀況,業已廢耕、無種植事實、間作雜糧及以撒播方式種植、或生育不良植株矮小,存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等,認屬不合格之農地,其面積應予扣除。

4.分署於接獲鄉(鎮、市、區)農會之勘查結果後,應會同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清冊抽(複)查至少百分之三,並督促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結果修正相關資料。

 

為確保農民權益,考量部分地區農會因特殊因素無法受理申報,本點第一款第一目除現行得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協調公所辦理之規定外,增列亦得協調由其他農會辦理之彈性規定。

 

十、契作硬質玉米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特別處理方式:

契作硬質玉米經勘查不合格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災害,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農會、農業改良場及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核發契作補貼金每期作每公頃四萬五千元。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硬質玉米受災情形經政府核定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條件者,得由分署逕行核定;未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助助條件,但經會勘認定災害屬實者,由分署彙整報本會農糧署核備。

(二)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鄉(鎮、市、區)農會得視當地災害情形,邀集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屬實,由分署報本會農糧署核備。

 

十、契作硬質玉米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特別處理方式:

契作硬質玉米經勘查不合格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災害,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農會、農業改良場及本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核發契作補貼金每期作每公頃四萬五千元。


 

契作硬質玉米農地遭受天然災害經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屬實者,得不受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之限制,仍得核發契作補貼金每期作每公頃四萬五千元。天然災害發生後,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農損程度公告災害救助地區,惟未列入災害救助地區,仍有受災之情形,增列第一款、第二款有關契作補貼金核發之作業程序規範,俾利遵循。

 

 

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第六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六、申報補貼方式及審核:

(一)農會受理申報及初審

1.農會受理契作硬質玉米申報,應與種稻、轉(契)作、休耕等業務同時以農糧網路資訊系統辦理,由農地之現耕人以戶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辦,農會不得拒絕。惟農民戶籍所在地無農會或受限地區特殊因素致無法受理申報者,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協調公所或其他農會辦理。

2.農民申報契作種植硬質玉米應填具申報書(附表一),鄉(鎮、市、區)農會應依據「資料檔」所列基期年及農民承租農地辦理租賃契約等資料審查。如有發現資料不符者,應通知農民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影印本)予以更正。

3.農民契作對象非為農會者,辦理申報時應於申報書註記申明,並檢附收購契約證明文件(範本如附件一)。  農民於自有耕地種植硬質玉米供自行餵飼使用者,辦理申報時並應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文件,且嗣後收穫之籽實 應檢附農會或民營地磅站(非自有地磅)之過磅紀錄或由農會會同過磅過程之紀錄,憑以申請契作補貼金,惟不另補助烘乾費。

(二)出(入)耕之處理

1.農民申報之耕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應請其在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辦理申報,並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農會填具「出耕他鄉(鎮、市、區)申報種植契作硬質玉米面積移送表」(附表二),連同農戶之申報書影本、出耕勘查清冊,分送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之統籌辦理農會,並副知有關分署。

2.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收到其他鄉(鎮、市、區)農會所送之移送表、農戶申報書影本及出耕勘查清冊後,應在期限內實地勘查申報耕地之實際種植情形,並將勘查結果填載於出耕勘查清冊並核章後,將出耕勘查清冊及移送表分別送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及有關分署。

3.農民辦理跨縣(市)出耕者,戶籍所在地農會應連同申報書影本、出耕勘查清冊、移送表及耕作錄等相關資料,移送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並由該農會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辦理勘查及受理農戶繳交籽實。農民辦理縣(市)內出耕者,前述作業由當地分署協調相關農會辦理。

(三)申報面積之更正

農民實際種植面積如與申報內容有所差異,應於耕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告之轉(契)作期前填具申報書(附表一)向原申報之鄉(鎮、市、區)農會辦理更正。經勘(抽)查發現不符者,均不得受理補辦更正,並應依規定辦理。

(四)勘查及查對

1.已變更為固定使用、水(漁)池或長期作物之面積,應於農戶耕地資料檔內可耕面積中予以扣除。

2.鄉(鎮、市、區)農會應配合當地轉(契)作期於硬質玉米收穫前一個月,逐筆勘查硬質玉米種植情形,並於勘查清冊(附表三)內加註勘查紀錄及簽章。

3.勘查時應注意硬質玉米植株高度等生育狀況,業已廢耕、無種植事實、間作雜糧及以撒播方式種植、或生育不良植株矮小,存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等,認屬不合格之農地,其面積應予扣除。

4.分署於接獲鄉(鎮、市、區)農會之勘查結果後,應會同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清冊抽(複)查至少百分之三,並督促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結果修正相關資料。

十、契作硬質玉米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特別處理方式:

契作硬質玉米經勘查不合格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災害,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農會、農業改良場及本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核發契作補貼金每期作每公頃四萬五千元。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硬質玉米受災情形經政府核定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條件者,得由分署逕行核定;未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助助條件,但經會勘認定災害屬實者,由分署彙整報本會農糧署核備。

(二)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鄉(鎮、式、區)農會得視當地災害情形,邀集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受災屬實,由分署報本會農糧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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