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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9條修正
發布單位:保險部  發文日期:2015-12-07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九條  符合本條例所定資格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請之。

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經勞工保險局審查其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
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接到勞工保險局通知文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書件
,供勞工保險局審核: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土地,應檢附稅捐機關出具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
三、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實際居住之切結書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
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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