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食米管理法規及應注意事項
壹、市售米標示緣起
*市售米為何要標示?
n消費者有知道的權利
n生產者有標示的義務
n管理者有輔導的權利和義務
貳、抽檢依據及相關執行法規
n糧食管理法
◎糧食管理法第14條
~市場銷售之包裝糧食應標示項目:品名、品質規格、產地、
淨重、碾製日期、保存期限、
製造廠商與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市場銷售之散裝糧食應標示項目:品名及產地。
~糧食之標示,除適用糧食管理法(特別法)有關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普通法)之規定。
◎糧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
~主管機關得對市場銷售糧食之標示實施抽查,並對其品質實施檢驗。
~糧商或糧食零售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糧食來源相關資料。
◎ 糧食管理法第15條第2、3項
~執行抽查、檢驗之人員,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抽取樣品應給付價款。
~檢驗方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執行,或採行其他適當方法為之。
~得委託其他檢驗機關、法人、學術或研究機構辦理檢驗。
n糧食標示辦法
◎糧食標示辦法第1條
~本辦法依糧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糧食管理法第4條第6款及糧食標示辦法第2條:
Ø市場銷售
Ø標示
Ø應標示項目定義
*市售包裝食米應標示項目
1.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2.品質規格:指內容物品質之組合及含量。
3.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
4.淨重:指包裝內容物之重量。
5.碾製日期:指糧食製造之日期。
6.保存期限:指自製造日起至食用安全無虞之期限。
7.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完成產品最終包裝之國內或國外廠商,其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8.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國內負責輸入、經銷或委託製造該包裝糧食之廠商,其市售包裝食米標示格式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市售包裝食米標示格式
列表式
1.自行包裝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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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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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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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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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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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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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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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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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於包裝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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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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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廠商
(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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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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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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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市○○路○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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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包裝糧食之製造廠商與其國內負責廠商相同者,得合併標示國內負責廠商。(糧食標示辦法第4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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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託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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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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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米
|
品質規格
|
CNS一等
|
淨重
|
2公斤
|
碾製日期
|
標示於包裝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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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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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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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碾米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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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02)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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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縣○○鎮○○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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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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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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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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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市○○路○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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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條列式
品 名:(糙米、白米、胚芽米、發芽米)
品質規格: CNS一等
產 地: 台灣(台東縣)
淨 重: 5公斤
碾製日期: 103年5月23日
保存期限: 1年(有效日期:104年5月23日)
製造廠商:OOOO廠商(廠商全稱)
地 址:OO縣OO鎮OO路OO號
電話號碼:OO-OOOOOOO(O線)
負責廠商:OOOO公司
地 址:OO縣OO鎮OO路OO號
電話號碼:OO-OOOOOOO(O線)
N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n市售食米抽檢及公布作業流程
n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裁量處分作業要點
相關法規可洽本會推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