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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購置小型農機具實施計畫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5-11-06

補助購置小型農機具實施計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年10月30日

本實施計畫係行政院「消費提振措施」之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補助購置小型農機具實施計畫」,旨在推廣小型農機具產品、帶動農民消費,並達擴大內需與活絡經濟之目的。

壹、實施期間

一、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11月7日起至105年2月29日止。

二、申領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起至105年3月10日止。

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已用罄,主管機關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期間。

貳、補助範疇

一、補助產品及金額:補助小型農機具以新品為限,機種為中耕管理機、農地搬運車、田間搬運機、動力噴霧機、動力施肥機、採茶機、剪茶機、樹枝打碎機、土壤鑽孔機、鏈鋸、電剪、割(除)草機、蔬果分級機、豆類選別機等14種農機具(詳如附表一),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依售價補助1/3為原則。售價1萬元以下機型不予補助,超過3萬元以上國產機種應為經性能測定合格機型,進口機種應具原廠出廠檢驗合格證明,且申請補助之農機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農機使用證,並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104年消費提振措施補助」字樣,另同一台農機已接受其他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覆申請補助。

二、補助對象:在國內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個別農民(不限農會會員),以通過有機、產銷履歷等驗證或經核發吉園圃標章、生產追溯標識者優先補助。

三、補助數量:每位申請農民以補助1臺為原則。

參、補助方式

本計畫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及各區分署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等事項由各鄉(鎮、市、區、地區) 農會、中華民國農會中壢辦事處、屏東縣農會鹽埔辦事處、基隆市農會、新竹市農會、嘉義市農會及離島各縣農會(以下簡稱農會)辦理。

一、  申請補助方式:

(一)      由申請之農民填寫農機補助申請表(附表二),於申請期間(104年11月7日起至105年2月29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所在地農會申請,農會配合受理。

(二)      農會應依所分配的額度受理申請及審查,超過分配額度時依序列為候補,分署得視農會執行情形予以調整分配遞補,直至額度用罄為止。

(三)      農民於通過審查後,應於一個月內交貨完成,且於申領補助期間(104年12月1日起至105年3月10日)備齊相關文件(詳二、檢附文件)向原受理農會申領補助款,倘無法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者,應於屆期日前檢附相關訂單及廠商證明文件向原受理農會申請展延,逾期視同放棄,由候補遞補,所購農機至遲均須於105年2月29日補助截止日前交貨完竣。

二、  檢附文件:

(一)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二)      匯款帳戶影本。

(三)      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機型、引擎(馬達)號碼等)。

(四)      農機使用證影本。

三、  受理單位及審核時間:

(一)      由申請農民向所在地農會提出申請表,農會於收件5日內通知申請農民審查結果。

(二)      經辦農會於收到農民申領補助款文件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農機具驗收。

四、撥付補助款方式:申領補助款案件,由原受理農會驗收造冊送本署各區分署審核通過後,由分署撥付補助款予農會,並於3日內轉撥入申請農民帳戶。

五、稽核方式:申領補助案由原受理農會逐案辦理農機查驗、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抽查,申請農民應配合查驗及抽查事宜。倘經抽查有冒領補助款情事者,除收回原補助款外,並依法究責。


肆、諮詢窗口

機關/單位

連絡人

電話/ 分機

備註

農糧署

許健興

049-2341056

 

農糧署北區分署

陳星宇

03-3322150/140

 

農糧署中區分署

陳志鈴

04-8321911/260

 

農糧署南區分署

陳勁宇

06-2372161/231

 

農糧署東區分署

張仙芝

03-852319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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