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購置小型農機具實施計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年10月30日
本實施計畫係行政院「消費提振措施」之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補助購置小型農機具實施計畫」,旨在推廣小型農機具產品、帶動農民消費,並達擴大內需與活絡經濟之目的。
壹、實施期間
一、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11月7日起至105年2月29日止。
二、申領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起至105年3月10日止。
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已用罄,主管機關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期間。
貳、補助範疇
一、補助產品及金額:補助小型農機具以新品為限,機種為中耕管理機、農地搬運車、田間搬運機、動力噴霧機、動力施肥機、採茶機、剪茶機、樹枝打碎機、土壤鑽孔機、鏈鋸、電剪、割(除)草機、蔬果分級機、豆類選別機等14種農機具(詳如附表一),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依售價補助1/3為原則。售價1萬元以下機型不予補助,超過3萬元以上國產機種應為經性能測定合格機型,進口機種應具原廠出廠檢驗合格證明,且申請補助之農機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農機使用證,並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104年消費提振措施補助」字樣,另同一台農機已接受其他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覆申請補助。
二、補助對象:在國內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個別農民(不限農會會員),以通過有機、產銷履歷等驗證或經核發吉園圃標章、生產追溯標識者優先補助。
三、補助數量:每位申請農民以補助1臺為原則。
參、補助方式
本計畫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及各區分署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等事項由各鄉(鎮、市、區、地區) 農會、中華民國農會中壢辦事處、屏東縣農會鹽埔辦事處、基隆市農會、新竹市農會、嘉義市農會及離島各縣農會(以下簡稱農會)辦理。
一、 申請補助方式:
(一) 由申請之農民填寫農機補助申請表(附表二),於申請期間(104年11月7日起至105年2月29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所在地農會申請,農會配合受理。
(二) 農會應依所分配的額度受理申請及審查,超過分配額度時依序列為候補,分署得視農會執行情形予以調整分配遞補,直至額度用罄為止。
(三) 農民於通過審查後,應於一個月內交貨完成,且於申領補助期間(104年12月1日起至105年3月10日)備齊相關文件(詳二、檢附文件)向原受理農會申領補助款,倘無法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者,應於屆期日前檢附相關訂單及廠商證明文件向原受理農會申請展延,逾期視同放棄,由候補遞補,所購農機至遲均須於105年2月29日補助截止日前交貨完竣。
二、 檢附文件:
(一)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二) 匯款帳戶影本。
(三) 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機型、引擎(馬達)號碼等)。
(四) 農機使用證影本。
三、 受理單位及審核時間:
(一) 由申請農民向所在地農會提出申請表,農會於收件5日內通知申請農民審查結果。
(二) 經辦農會於收到農民申領補助款文件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農機具驗收。
四、撥付補助款方式:申領補助款案件,由原受理農會驗收造冊送本署各區分署審核通過後,由分署撥付補助款予農會,並於3日內轉撥入申請農民帳戶。
五、稽核方式:申領補助案由原受理農會逐案辦理農機查驗、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抽查,申請農民應配合查驗及抽查事宜。倘經抽查有冒領補助款情事者,除收回原補助款外,並依法究責。
肆、諮詢窗口
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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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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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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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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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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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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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234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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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北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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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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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32215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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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中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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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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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32191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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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南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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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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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72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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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東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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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仙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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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52319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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