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2期災害穀收購相關事宜
發布單位:供銷部
發文日期:2015-11-04
一、依據「收購天然災害稻穀作業要點」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糧署104年10月30日農糧儲字第1041097309號函辦理。 二、104年2期作水稻正值收穫期,因生育期間受到 杜鵑颱風影響,造成水稻部捻實,為照顧災稻農 ,受災田區收穫之災害稻穀,期收購數量、價格 、期限及濕乾穀折算率如下: (一)、每公斤收購價格(乾穀)依標準穀計畫及輔導收購數 量部分,稻穀22元、秈種及糯種稻穀21元;餘糧收 購部分,稻穀20.6元、秈種及糯種稻穀19.6元。 (二)、每公頃收購數量為計畫及輔導收購數量2,300公斤、 餘糧收購數量2,400公斤,農民繳交稻穀總量(標準穀 及災害穀合計)不得超過每公頃4,700公斤。 (三)、烘乾、包裝及堆疊補助費依繳交公糧乾穀數量每公斤 補助農民2元。 (四)、收購期限自本分署函請各公糧業者辦理收購之發文日 起二星期內為原則。 (五)、濕乾穀折算率比照標準稻穀濕乾穀折算率辦理經收。 (六)、收購災害稻穀(乾穀)之驗收標準,請依「收購天然 災害稻穀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三、各公糧業者經收災害濕稻穀,倘容重量未達「收購公糧濕 穀作業實施方式」第六點之濕穀最低容重量基準,致烘乾 後乾穀數量無法達到折算率時,請業者於收購聯單註記濕 稻穀容重量、水分、重量等,並保存聯單將資料登記於統 計表(如附件)。 四、災害稻穀之濕稻穀容重量低於收購基準30公克以內者,濕 乾穀折算率按標準穀酌減1%;容重量低於收購基準30公 克以上者酌減2%;未註記濕稻穀資料之災害穀,按標準穀 折算率折算,不予酌減。 五、檢附未達「公糧濕穀收購暫行規範」所訂濕稻穀容重量之 公糧數量統計表乙份,請各公糧業者核實填報並彙集收購 聯單等資料,於經收期結束後十天內函送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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