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解釋令
發布單位:供銷部
發文日期:2015-10-2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40012731號 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於產銷履歷驗證指未經產銷履歷驗證,卻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使用產銷履歷、生產履歷、履歷驗證、履歷認證、TAP、TGAP等用詞。但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據實表示以產銷履歷農產品為某項原料進行加工或分裝,並註明該項原料中含有產銷履歷驗證農產品之百分比者,不在此限。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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