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彰化縣農業節電補助要點
一、彰化縣政府為鼓勵農民汰換高耗能設施,如淘汰傳統燈具,改以節能高效率之省電節能燈具取代,以達到農業節電的效果,並降低農民生產成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業務分工
(一)輔導單位:鄉鎮市農會,負責受理農民申請節能燈具補助、輔導農民購買節能燈具、辦理初審及現場節能燈具到貨查驗、繕造補助清冊及轉發補助款等事項。
(二)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督導轄內各輔導單位受理農民申請補助,並辦理彙整各輔導單位初審通過之案件並予以複審、負責農民購買節能燈具抽驗、抽查受補助農民、補助款核銷等事項。
三、補助對象
(一)凡設籍彰化縣,耕地在本縣實際有從事利用夜間照明調節產期之花卉、果樹栽培之農民得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節能燈具補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不予補助:
1.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2.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3.補助對象資格不符。
4.補助項目不符。
5.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申請補助期間。
6.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7.經稽查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8.申請人未依規定配合辦理。
9.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如台糖、退輔會)及公司行號,不予補助。
10.農戶申請之補助經核准後未購置或放棄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範圍及額度
(一)補助節能燈具以調節花卉、果樹產期作業使用需求普遍之節能燈泡或LED燈泡為主,本縣各鄉鎮市農會得依其地區性、產業發展及耕作特性需求,加強宣導農民不拘限購買單一廠牌燈具,補助節能燈具均以新品為限。
(二)申請補助以節能燈泡或LED燈泡擇一,補助所需經費以二分之一為上限,每年以一次為限且最高補助額度如下:
1.節能燈泡:每公頃農田最高補助六萬元。
2.LED燈泡:每公頃農田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本補助預算額度以六百萬元為上限,符合申請資格之申請補助金額逾上限時,由本府農業處會同政風處電腦隨機抽選補助對象。
五、申請程序
(一)以鄉鎮市農會為輔導單位,凡從事利用夜間照明調節產期之花卉、果樹栽培之農民於104年11月6日前持身分證、印章、農會存款簿、土地登記謄本(非自有耕地者另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詳如附表1),向戶籍所在地農會提出補助申請。
(二)鄉鎮市農會彙整轄內農戶之需求,審查申請面積是否符合該筆土地面積、照明燈具每公頃所需盞數是否合理(申請表如附表2),並於104年11月11日前造冊初審結果函送本府。
(三)本府彙整各鄉鎮市農會初審通過之案件後,辦理複審作業並於104年11月13日前通知複審結果,倘須會同政風單位辦理抽籤作業則延至104年11月16日通知複審結果。
(四)各鄉鎮市農會審查通過之補助節能燈具每公頃所需盞數或補助對象如有變更,應報請本府複核。但變更後之補助節能燈具每公頃所需盞數不得超過原核定之盞數。
(五)本府彙整受理申請所需補助款,由農業節電補助措施計畫項下撥付。
(六)受補助農民於節能燈具運到前,應連繫鄉鎮市農會辦理節能燈具查驗工作並拍照存證,輔導單位應確實核對購買節能燈具數量是否符合規定,並填妥查驗紀錄表(附表3)。本府得隨時派員會同辦理抽查節能燈具交貨情形。
(七)完成現場查驗後,查驗之鄉鎮市農會應輔導受補助農友填具印領清冊(附表4),連同購買節能燈具證明(以發票為原則)、查驗單等,於104年11月23日前送本府辦理補助款核銷事宜。
(八)本府收到請領補助款清冊等資料,經審核無誤後辦理補助款核撥作業,將補助款以匯款方式透過農會撥付於購買者(不得給付現金)。
六、抽查
各鄉鎮市農會應於計畫完成後一週內,將節能燈具補助清冊報送本府,再由本府會同各鄉鎮市農會進行受補助農民抽查工作,抽查比率至少為受補助農民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俾防止造假或虛報等弊端,並填具抽查紀錄表(如附表5)。
七、計畫結束報告
各鄉鎮市農會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提送完整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及相關之成果相片報送本府,以利掌握各項計畫執行成果,作為未來評估參考。
八、注意事項:
(一)每一筆農地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為擴大受補助農民人數,本計畫受補助農民不得重複接受其他單位有關節能燈具之補助。
(三)輔導單位鄉鎮市農會務必確實按計畫規定辦理本項業務,加強宣導相關規定,並落實對汰換傳統燈泡改為節能燈具之農民查核輔導工作,避免各種弊端情形產生。
(四)輔導單位鄉鎮市農會應輔導受補助農民,購用符合規定之節能燈具,但不得指定或要求購用特定燈具廠牌。受補助農民如未依規定購用符合規定之節能燈具或廠商出具不實之憑證,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當年度補助款,並依法應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