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維護稻穀收購面積正確性,避免部份農戶虛報,請
各農民應依規定按實申報並負申報責任,以免受罰。
三、如田地確實種稻及符合參加轉作、休耕無種植其他作
物者,請戶長或受託代耕者,均應攜帶土地所有權狀
正本、戶口名簿、戶長印章及活期存摺前來申報。
四、各農戶如於指定申報日無法辦理申報者,請於2月6日
前至本會補報,逾期恕不受理,以自願棄權繳糧論,希
勿自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