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5-09-09
104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轉(契)作、休耕及 申報復耕種植登記之田區,因蘇迪勒颱風受災之農田勘查標準案。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04年8月12日府農務二字第1045518888號 函及彰化縣政府104年8月13日府農務字第1040274268號函 辦理。 二、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目的,係為分散農民因遭受天然災 害所導致之損失,使農民在受災後有再生產投資之能力, 且基於本計畫輔導農民辦理轉作休耕,係屬有特定目標之 農業結構調整措施非福利政策,仍請貴府加強宣導並輔導 農民於轉(契)作期內辦理補植,必要時公所得延後勘查, 以符合本計畫之宗旨。 三、貴轄休耕期甫開始,為兼顧農民權益,考量部分綠肥種子 供應不足,及轉契作作物如毛豆、芋頭、甘藷等已過生產 補植適期,補植不易,統一處理作法如下: (一)、申報綠肥作物:成活率未達50%者,建議可由公所輔 導農民於休耕期內補植適宜之綠肥作物,必要時公所 得延後勘查;另可逕依實情核定給予翻耕,領取生產 環境維護措施每期作每公頃3.4萬元。 (二)、申報轉(契)作作物,處理方式如下: 1、已領取天然災害救助之農地,倘申報之轉(契)作作物 與領取天然災害救助金作物相同,同意得由公所核予當 期作轉(契)作補貼;倘申報之作物與領取天然災害救 助金作物不同者,則需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查核作業規範於轉(契)作期內辦理補植,並經勘查 合格後據以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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