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糧收購秩序,請遵守公糧稻穀作業要點
發布單位:供銷部
發文日期:2015-08-05
近期某公糧業者以其自營糧假藉農友名義代繳公糧,甫經 法院判決犯詐欺取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另一行為人應付公庫 拾伍萬元);又查歷年收購稻穀及付款日報表等資料,部 分公糧業者於經收截止日將屆前一或二旬,常有受理農民 大量繳售公糧乾穀(特別是餘糧收購部分)之異常情形, 先予敘明。 為瞭解前述繳售公糧異常情形,究係農民確有繳穀需求, 或係糧食業者以自營穀假借農友名義代繳公糧,或以收集 之繳穀聯單冒名繳穀等方式為之,本分署將針對該等異常 繳穀之農友及相關糧食業者,加強辦理訪查,以維護公糧 收購秩序,並避免農民或糧食業者誤涉違規情事,若於訪 查過程發現異常現象,將函報農糧署並移請政風單位查處 ,情節重大異常者則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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