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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糧收購秩序,請遵守公糧稻穀作業要點
發布單位:供銷部  發文日期:2015-08-05


     近期某公糧業者以其自營糧假藉農友名義代繳公糧,甫經
法院判決犯詐欺取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另一行為人應付公庫
拾伍萬元);又查歷年收購稻穀及付款日報表等資料,部
分公糧業者於經收截止日將屆前一或二旬,常有受理農民
大量繳售公糧乾穀(特別是餘糧收購部分)之異常情形,
先予敘明。
     為瞭解前述繳售公糧異常情形,究係農民確有繳穀需求,
或係糧食業者以自營穀假借農友名義代繳公糧,或以收集
之繳穀聯單冒名繳穀等方式為之,本分署將針對該等異常
繳穀之農友及相關糧食業者,加強辦理訪查,以維護公糧
收購秩序,並避免農民或糧食業者誤涉違規情事,若於訪
查過程發現異常現象,將函報農糧署並移請政風單位查處
,情節重大異常者則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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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公司統編:6049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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