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契作進口替代及外銷潛力作物作業規範
103.12.25農授糧字第1031093496號函核定
104.07.29農授糧字第1041093106號函修訂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農民契作種植進口替代及外銷潛力作物,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適用作物範圍:
(一) 進口替代作物:大豆、小麥、胡麻、仙草、薏苡、蕎麥、釀酒高粱。
(二) 外銷潛力作物:毛豆、結球萵苣、胡蘿蔔。
(三) 硬質玉米、原料甘蔗、短期經濟林、牧草及青割玉米、油茶及茶等六項作物之契作作業規範另訂之。
三、 適用本作業規範之農地:符合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農地。契作之農地須以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期間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者。
四、 參加契作農民之資格:
農民依本作業規範種植前揭作物,應與業者(廠商、加工廠、合作社(場)、農會或農業產銷班等單位)簽訂契作收購契約書。
五、 申報方式:
(一) 農民應依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所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辦理。
(二) 農民應檢具與契作業者(廠商、加工廠、合作社(場)、農會或農業產銷班等單位)簽訂之契作收購契約書(範本如附件),並由現耕人以戶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
六、 勘查認定及補貼基準:
(一) 勘查認定:
- 契作作物須以經濟生產為前提,成活率佔該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除小麥、蕎麥及胡麻准予不開溝撒播方式栽培外,其他契作進口替代及外銷潛力作物栽培模式應為整地作畦或行列栽培,溝距以二點四公尺為原則,並應做好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惟考量各地風土及氣候差異,栽培作物之溝距可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會同轄內農業改良場(所)等相關單位採個案認定方式核予。釀酒高粱每平方公尺至少種植十一株、毛豆至少二十六株。
- 契作大豆每公頃最低繳交量為七百五十公斤。
(二) 補貼基準:
- 一般農友
(1) 大豆、小麥、胡麻、仙草、薏苡、蕎麥:每期作每公頃四萬五千元。
(2) 毛豆:每期作每公頃三萬五千元。
(3) 釀酒高粱、結球萵苣、胡蘿蔔:每期作每公頃二萬四千元。
- 大佃農
(1) 大豆、小麥、胡麻、仙草、薏苡、蕎麥:每期作每公頃五萬五千元。
(2) 毛豆:每期作每公頃四萬五千元。
(3) 釀酒高粱、結球萵苣、胡蘿蔔:每期作每公頃三萬四千元。
七、 補貼金核撥方式:
(一) 釀酒高粱、毛豆、結球萵苣、胡蘿蔔:經勘查符合,一次撥付補貼金。
(二) 小麥、胡麻、仙草、薏苡、蕎麥:經勘查符合,由農民於當期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持契作業者出具之繳交證明,一次撥付補貼金。逾一個月期限者,另依補發程序辦理。
(三) 大豆:經勘查符合,且每公頃達最低繳交量七百五十公斤者,由農民於當期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持契作業者出具之繳交證明,一次撥付補貼金。逾一個月期限者,另依補發程序辦理。
八、 申報契作作物經勘查成活率不合格或繳交量不足規定數量者,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災害,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農業改良場、本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依補貼基準核發契作補貼金。
九、 契作本作業規範所列作物之處理:
契作生產之作物全數由訂約雙方依契約使用或銷售,訂約雙方必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九之一、農民種植仙草、胡麻等加工型作物如自有加工室(廠),於其自有耕地種植適用本作業規範作物供自行加工銷售食用者,農民應檢附加工室(廠)之工廠登記證或加工室(廠)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出具供自行加工使用與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事宜之切結證明文件,並經鄉鎮公所確認有自行加工事實及屬其申報戶自有耕地,得申請契作補貼。
九之二、農民以有機栽培種植本規範所列之進口替代作物,檢附驗證機構出具之有機轉型期或有機驗證文件,得以自產自銷,並出具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得申請契作補貼。
十、 違反規定之處理:
經查獲農民或大佃農有申報不符情事者,則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
查核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