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15日修訂
一、計畫目的:輔導從事蔬菜生產之農戶,設置現代化溫網室生產設施,提升生產效能,生產高品質安全蔬菜,鼓勵設施集中設置,擴大生產規模及經營效率,穩定蔬菜供需。
二、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依計畫別分列)
(一)蔬菜現代化生產設施計畫:
1.補助對象[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訂「農民」定義之自然人。
2.申請條件:
(1)設施搭建之土地[2]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定[3]規定之土地。
(2)需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或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限以蔬菜作物品項取得標章者。
(3)申請人申請時尚未取得上揭條碼者,所提計畫申請案得先受理、暫列候補。申請案倘獲核定,申請人應於設施完工後、辦理結果驗收前,取得追溯條碼,並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分署補提出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經費核銷,逾期未提,視同放棄執行。
3.審查評分優先標的:
(1) 契作契銷之蔬菜農民。
(2) 落實作物安全自主管理,可提出自主送檢報告之蔬菜農民。
(3)種植蔬菜類別以葉菜類、根莖菜類及蔬菜用瓜果類為優先。
(4)合乎本署各區分署或種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地區農業生產環境與發展特色,規劃發展地區特色蔬菜種類。
(6)接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輔導之新興或示範農民。
(7)通過農委會遴選,以蔬菜為核心作物之農業經營專區。
(8)配合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辦理示範試驗或資料調查之蔬菜農民。
(9)己提出追溯條碼申請、尚未取得追溯條碼者,得待位候補。
(二)彰化縣及雲林縣輔導黃金廊道溫網室設施計畫:
1.補助對象:「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公告適用之區域,包含於彰化縣南部與雲林縣高鐵沿線兩側各1.5公里範圍,地層嚴重下陷區之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等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蔬菜、花卉、果樹栽培之農民。
2.申請條件:
(1)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定規定之土地。
(2)溫網室設施內須搭配設置節水設施。
(3)具作物品項銷售實績、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或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者為優先。
(三)農村再生計畫及農村再生跨域合作示範計畫
1.補助對象:水土保持局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及農村再生跨域合作示範計畫內之農村社區範圍農戶。
2.申請條件:
(1)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及農村再生跨域合作示範計畫社區範圍內農戶,推動產業活化時,具有蔬菜或花卉溫網室生產設施需求者。
(2)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使用之農地,並位於社區範圍內。
三、補助優先順序:
(一)水土保持局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或農村再生跨域合作示範計畫內之農村社區範圍農戶。
(二)「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等重大施政計畫或離島地區者。
(三)參與契作及辦理青蔥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或增辦青蔥共同運銷單位,每年5-10月可加強供應台北果菜批發市場運銷量。
(四)參與種苗改良繁殖場分配種植馬鈴薯種薯之農民團體(產銷班)或參加馬鈴薯種薯病害檢定驗證者。
(五)以蔬菜為核心作物之現有農業經營專區或搭設溫網室地點已形成設施生產群聚區域。
(六)配合連續性採收蔬菜健康生產管理者。
(七)本署各區分署得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按地區農業生產環境與發展特色,規劃發展地區特色蔬菜種類。含接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輔導之新興或示範農民。
四、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蔬菜現代化生產設施計畫、農村再生計畫及跨域合作示範計畫:依照本署補助基準辦理,溫(網)室生產設施之補助比例最高以不超過1/3為原則,補助標準及項目如下:
1.水平棚架網室[4]: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30萬元。
2.簡易式塑膠布網室[5]: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170萬元。
3.捲揚式塑膠布溫室[6]: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300萬元。
4.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7]: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360萬元。
5.示範溫室設施(備)[8]:補助以不超過造價1/3為原則,需結合農試所或所轄農改場辦理相關試驗資料調查者(需檢附承造廠家3家以上估價單,俾核列預算)。
(二)彰化縣及雲林縣輔導黃金廊道溫網室設施計畫:
依據「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設置現代化節水溫網室[9]補助標準,補助比例最高以不超過1/2為原則,補助標準及項目如下:
1.水平棚架網室: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45萬元。
2.簡易式塑膠布網室: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255萬元。
3.捲揚式塑膠布溫室: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450萬元。
4.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550萬元。
五、申請方式與實施程序
(一)蔬菜現代化生產設施計畫
1.申請方式-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所轄農民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本署各區分署)調查設施需求,並輔導符合本規範補助對象,檢具以下申請書件,由農民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彙整轄區申辦案件,將符合本規範之單位,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本署所轄分署。
A 申請書件資料檢核表(如附表一)。
B農戶生產設施補助申請表(如附表二)。
C申請設施補助農戶名冊(如附表三、附表三之一[10])。
D通過農業相關驗證之證明文件。
E通路之採購契約、訂單或供應實績證明。
F土地證明文件。
G農糧署蔬菜現代化生產設施計畫申請審查作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如附表四)。
2.審核方式:本署當地分署邀集改良場所、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邀請執行單位列席,依補助規範書面審查(必要時派員實地勘查)及評分,依評選成績擇定補助對象,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計畫說明書,由各區分署核定計畫後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並副知本署。本署各區分署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本計畫以往參與產銷配合措施,審酌調整其計畫經費。
3.審查標準:依據評分表(如附表五)進行共同審查,遴選輔導對象。
4.經費請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掣據向本署當地分署請撥。
(二)彰化縣及雲林縣輔導黃金廊道溫網室設施計畫
1.由彰化縣及雲林縣政府輔導轄內廊道公告範圍內之農民團體,於104年4月30日前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書件表格詳如附表六。
2.縣政府於104年5月10日前將申請書件函送至本署中區分署進行初審,經本署複審後,通知前開縣政府研提計畫送本署核定計畫。
(三)農村再生計畫及農村再生跨域合作示範計畫
1.由執行農村再生計畫及跨域合作示範計畫之社區組織,彙整社區農民蔬菜或花卉溫(網)室設施需求、檢具申請 (附表二、附表三) 資料,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邀請本署當地分署、水土保持局當地分局及改良場所審查後,送經本署複審後通知社區組織研提計畫送本署核定。
2.本計畫應於4月底前提出申請,未及提出者則納入下年度計畫辦理。
3.為輔導參與計畫之社區農民自主管理產品安全並揭露生產資訊,獲本計畫核定補助之社區農民,應申請臺灣農產品追溯二維條碼,俾其生產的農產品資訊(包括生產者、產地及產品資料等)登錄到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系統。爰請撥補助款時,請檢附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證明。
六、計畫查核及追蹤
(一)設施興設施工前:由執行單位會同所轄分署赴現場勘查(如附表七),確認為合法及新建之用地,始同意搭建,計畫核定前已先行施工者不予列入計畫補助。
(二)設施施工中:由執行單位勘查拍照留存。
(三)設施完工後:由執行單位辦理驗收(驗收紀錄包括驗收時間、地點、設施種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
(四)計畫成果查核:直轄市、縣(市)政府現場辦理計畫查核(如附表八)。
(五)執行成效之查核輔導:
1.蔬菜現代化生產設施計畫:
(1)計畫執行期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對象確實依據計畫核定進度辦理。為確保計畫執行成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本署各區分署,針對轄內102年及103年度補助興設溫網室者,進行設施內栽種作物情形之查核與輔導,並填寫紀錄表(如附表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件數至少達各該年度受補助農民團體產銷班班員數1/3為原則。
(2)為利查核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衡實洽請執行單位(農民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先行追蹤列冊送府及本署各區分署,以為查核實施期間,時程之安排參據。
(3)未依計畫申請及核定內容栽種者,應予追蹤輔導並作為爾後計畫評選參據。
2.彰化縣及雲林縣輔導黃金廊道溫網室設施計畫、農村再生計畫及農村再生跨域合作示範計畫:計畫執行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執行單位依計畫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並不定時邀請本署當地分署、水土保持局當地分局(農村再生計畫及農村再生跨域合作示範計畫案)進行實地查核。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本計畫補助之設施(備)必須為計畫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充當新設施(備)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該農戶及其輔導農民團體不再予以補助。
(二)各執行單位辦理生產設施補助經費之核銷時,需以承包廠商開立全額發票核銷,不得另以工資清冊核算計列。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設施興設,倘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建造執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
(三)計畫執行單位申請經費撥付時,請檢附請款領據、補助溫網室設施全額發票影印本、施工前會勘表及計畫成果現場查核表之影印本、照片(施工前、中、後照片各1張)。照片請標明受補助農民姓名、搭建地段地號、溫網室設施種類及補助面積。
(四)本計畫係基金預算,請各執行單位應核實撙節支應並重績效,以符預期效益。
(五)為利計畫查核,受補助人應於補助溫網室設施明顯位置標示「農糧署104農再-○○-糧-○○補助」(計畫編號)字樣,字體大小以長寬各5公分為原則,並以耐用材質設置。
七、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列入補助:
(一) 前一年度計畫已獲核定補助,卻因故放棄執行者。
(二) 執行單位未依規定送交前一年度會計報告、繳回剩餘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