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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5-07-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硬質玉米、高粱種子配售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供應硬質玉米高粱種子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供應硬質玉米、高粱種子之包裝及售價如表一。各地區雜糧代耕中心得依實際需求經由各轄區農會列冊向本場要求訂購六十公斤大包裝種子,其售價、運費等均比照小包裝規定辦理。

三、種子申購地點:本場(臺中市新社區大南里興中街6號)

電話:(04)25825437。傳真:(04)25811577

四、種子申購手續:

(一)現購方式

1、以現款向本場購買。

2、以郵政劃撥儲金帳號:0021804~6本場帳戶或以本場設立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780~9號帳戶(帳號代碼069070500780-9)匯款購買。

3、開具合作金庫、銀行或各該農會(限納入財政部管理者)之即期支票購買。

(二)賖購(含期票申購者)方式:

1、各鄉(鎮、市、區)農會得開具合作金庫、銀行或經財政部列管農會之三個月期票附函向本場賖購種子並以副本知會所隸之直轄市及縣(市)農會。各直轄市及縣(市)農會為零星分配所轄各鄉(鎮、市、區)農會需要,亦得具函向本場辦理賖購種子,其種子價款亦需在三個月期限內統籌匯繳本場。

2、各級政府機構所需硬質玉米、高粱種子得具函向本場辦理賖購手續,其種子價款償還期限亦為三個月。

(三)其他:

1、各申購單位應依實際需要,分次申購,否則因貯放不當或延遲種植而引起品質劣變或發芽不良者,本場概不負責。

2、除本場透過直轄市及縣(市)農會辦理託售外,向本場購得之種子,不得要求退貨。

3、無論現購或賖購(含期票申購)均應將匯款(申購)機關、申購作物之名稱、品種、數量、運交地點詳細註明於撥款通知單或申購函上,並加蓋申購單位戳記。

五、運費之負擔:

(一)種子運送除以專車配送外,以貨運託運為原則,送達地點以運至貨運可抵達之貨運站為止,由申購單位向貨運站提領。

(二)一次購買種子數量超過五公頃以上之農地播種量時,運費由本場負擔,否則由申購單位自付。

(三)凡一次購買種子數量未達五公頃之農地播種量者,視交通便捷與否,以貨運託運或郵包寄達,運費應連同種子款一併先行匯寄本場。

六、推廣手續費及推廣人員工作補助費之發放對象:

(一)硬質玉米、高粱種子等一般性推廣業務,推廣手續費之發放對象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農會;推廣人員工作補助費之發放對象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農會該項業務推廣人員。

(二)休耕田契作硬質玉米之硬質玉米種子推廣業務,推廣手續費之發放對象為中華民國農會及鄉(鎮、市、區)農會;推廣人員工作補助費之發放對象為中華民國農會及鄉(鎮、市、區)農會該項業務推廣人員。

(三)金門縣高粱種子推廣業務,推廣手續費之發放對象為金門縣農會;推廣人員工作補助費之發放對象為金門縣農會該項業務推廣人員。

(四)硬質玉米、高粱種子等託售業務,推廣手續費之發放對象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農會;推廣人員工作補助費之發放對象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農會該項業務推廣人員。

七、推廣手續費及推廣人員工作補助費之核算及撥放:

(一)推廣手續費及推廣人員工作補助費由本場發給,明細如表二。

(二)推廣人員工作補助費之發放,俟種子貨款繳清後,於每年元月底發放前一年之補助費。

(三)每次發放時,核算之工作補助費低於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含一百元)不辦理給付。

(四)該項工作補助費於下次辦理發放前,仍未請款者,視同自願放棄,不再補發。

(五)農民直接申購種子及各級政府機構函購種子均不給予推廣手續費及推廣人員工作補助費。

(六)休耕田契作硬質玉米之硬質玉米種子推廣業務,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依各鄉鎮農會實際契作情形,函送本場核算及撥放相關費用,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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