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種苗法)」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通過田 間試驗審查,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 文件(依其申請用途而異,如食用需向衛生福利部,如為觀 賞或種植需向農委會申請),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違反 前開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 萬元以下罰鍰;非法推廣或銷售之植物,得沒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