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發布單位:信用部
發文日期:2021-08-11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地區: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 市及屏東縣。 (二)項目:農產業全部項目。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0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 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 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 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 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 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 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 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附表(如附表1)辦理。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五條第五項所定情事。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息於111年4月14日 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1年4月15日起貸款利率 恢復為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減年率0.30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0.54%),嗣後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 整。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 110-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害情況, 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 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 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 覈實貸放。 (六)請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 屏東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設 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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