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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修正「農糧類小地主大佃農企業經營補助基準」
發布單位:推廣部  發文日期:2015-06-29

農糧類小地主大佃農企業化經營補助基準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4日農糧字第099109224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6日農糧字第099109328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5日農糧產字第101109377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6月25日農糧產字第102109337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農糧產字第102109385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06月10日農糧產字第1041092850號函修正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輔導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特訂定本基準。

二、          補助對象:承租農地之大佃農,簡稱大專業農,依個人及團體身分,分別為專業農民及組織型大專業農(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場)等),不含農企業公司。

三、          適用農地範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定義之耕地、都市計畫土地之農業區或符合「小地主大佃農基期年農地租賃作業規範」之適用農地。

非屬前項農地者,亦得依「納入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專案審查程序」,經當地縣(市)政府專案審查通過後納入輔導。

四、          經營規模計算基準:

(一)        經營規模為基本門檻面積及擴大承租農地面積之總和,另持有之耕作協議書(範本如附件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含)後訂定且協議期間符合三年以上)者,以其協議面積之二分之一併入計算基準。

(二)        擴大承租農地面積及耕作協議之二分之一農地面積,合計後應大於基本門檻之面積(即擴大承租農地及耕作協議農地之面積總和需佔經營規模比例二分之一以上)。

(三)        擴大承租農地及耕作協議農地於申請時一年內屆期者,其面積不計入補助基準,惟大專業農於聯合審查會議前提供續約證明者,得納入計算。

五、          補助生產設備以農業生產作業使用需求普遍之機種為主,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一。

青年農民得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類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申請設施(備)補助作業程序」之規定,申請本基準補助項目。

六、          補助項目以前點附表一所訂為原則,實際經營有其他需求者,得經當地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建議後,納入審查。

七、          大專業農得研擬經營計畫書(如附件一),透過農會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署申請,其經營計畫書應敘明申請補助購置設備之主要規格及購置用途。

八、          產銷班、農會或合作社(場)等組織型大專業農申請之設備補助屬共同使用者,以該設備經費二分之一為核定補助原則;以專業農民或組織型大專業農但為個別使用者,以不超過該設備項目經費三分之一為核定補助原則。補助金額取千元整數,百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九、          大專業農補助經費總額依經營規模訂有上限,於計畫執行期間,得分次提出申請補助,於撥付後納入累計,累計至最高上限者為止,各作物類別總補助經費上限如附表二。

補助之農機,倘購置金額低於核定補助基準時,按實際購置金額計算補助款,如超過核定補助基準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因產業發展特需之其他專用農機具,再依實際需求以專案核定。

十、          本基準補助經費自「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期間首次核定日起十年內列入累計;另一○二年前補助經費已核撥者,其逾上限部分不予追回。

十一、綜合經營之大專業農僅得於申請時擇一經營作物作為申請總補助經費上限之基準,不得併計各作物之總補助經費上限。

十二、  單項設備之最高補助額度,依本署審酌生產設備之性能構造、功能、馬力大小及訪查市價等事項予以審查。售價一萬元以下之農機具不予補助。但地區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核准。

十三、經營計畫書經複審核定後,得依本署農糧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十四、本基準得依先申請先補助之原則辦理。

十五、大專業農應本誠信原則研提經營計畫書,倘有提供不實資料或蓄意套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署得逕予駁回或追回補助款。

十六、補助項目經查證重複申請者,取消該核定項目,並追回已撥款項。

十七、補助購置農機之標示及查驗,配合地區性農機補助原則應符合下列所定事項:

(一)  補助之農機,應於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農機使用證,並依機種別規定申領農機號牌。

(二)  大專業農應於購置農機一個月內(以統一發票日期為準),向經辦農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查驗。查驗人員應於一星期內查驗,核對購買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機種、廠牌型式、機身及引擎號碼、農機具主要規格等,是否與發票上資料相符,所購農機具為新品且完成組裝,及領有農機使用證,並在農機具明顯位置,以顯明色彩油漆標示「農糧署○○○年小地主大佃農經營輔導計畫補助」及補助計畫之編號。

(三)  補助購置之農機得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刻碼標示。

十八、補助購置之設備管理使用,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  補助購置之設備必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基準所定各項設備補助。

(二)  補助之設備自購置後五年內查有毀損者,須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修建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基準所定各項設備補助。

(三)  補助之設備自購置後五年內均不得轉售;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基準所定各項設備補助。

(四)  補助之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自購置後五年內,如發生遺失、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查,並函文農會,由農會函報本署備查。倘經查核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基準所定各項設備補助。

十九、查核作業:依「大佃農補助設備查核作業」規定辦理。

二十、大專業農如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提供虛偽不實、隱匿資料、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之情形者,本署即予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自查核之日起五年內,受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基準所定各項設備補助。

 

附表一、小地主大佃農農機設備補助基準表

附表一之一、通用性生產農機具補助項目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次

 

機種

 

規格

補助上限

 

個別使用

(補助1/3)

共同使用

(補助1/2)

1

曳引機

80馬力

530

800

曳引機補助認定原則詳見備註5

120馬力

800

1,200

160馬力

1,060

1,600

2

插秧機

8行式

260

400

 

3

 

聯合收穫機

硬質玉米

4行式以上自動排檔

2,130

3,200

 

水稻

6行式

800

1,200

 

豆類

散裝式

730

1,100

 

4

循環式乾燥機

6公噸容量

120

180

  1. 適用於水稻及硬質玉米乾燥。
  2. 當地農會無足夠稻穀烘乾量能時,可考量大專業農經營規模及烘乾方式,補助循環式乾燥機。

12公噸容量

180

270

20公噸容量

360

540

30公噸容量

400

600

5

雜糧真空播種機

(曳引機附掛)

4行式

200

300

 

6行式

300

450

 

8行式

400

600

 

6

播種機

迴轉犁附掛式

140

210

 

7

雜糧中耕管理機

台製

83

124

 

8

中耕管理機

手提無輪式

6

9

 

單(雙)輪式

14

21

 

雙輪式有轉向離合系統

20

30

 

9

自走式噴霧車

高架桿式

200

300

 

鼓風式

80

120

 

10

農地搬運車

(13馬力以下)

汽油引擎

25

37

 

柴油引擎

二輪驅動

36

55

 

柴油引擎

四輪驅動

46

70

 

11

田間搬運機

履帶式

20

30

 

12

動力施肥機

背負式

5

7

 

13

動力噴霧機

背負式

3

5

 

定置式

4

6

 

14

割草機

乘坐式

40

60

 

自走式

20

30

 

背負式

3

5

 

15

電動收管機

馬達電動收管長度200公尺以上

10

15

 

16

樹枝打碎機

汽油引擎

25

37

 

17

土壤鑽孔機

汽油引擎

3

5

 

18

鏈鋸

汽油引擎

3

5

 

19

電剪

充電手持式

10

15

 

20

硬質玉米脫粒機

馬達電動

9

13

 

21

蔬果分級機

重量式蔬果分級機

50

75

 

滾筒式、圓盤式

20

30

 

小番茄選果機

20

30

 

重量語音選果機(小番茄用)

7

10

 

備註:

  1. 除雜糧真空播種機、雜糧中耕管理機、迴轉犁附掛式播種機等3機種外,其餘機種應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於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
  2. 曳引機、硬質玉米聯合收穫機、自走式噴霧車、農地搬運車,應同時申領「農機號牌」
  3. 農地搬運車之最大馬力依現行公告「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為13馬力以下。
  4. 固定式設備應取得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
  5. 曳引機補助認定原則:

(1) 國內進口廠商開具之發票、出售證明等所列之機型及額定馬力不符或不一致時,依國外原廠型錄、機型及引擎額定馬力為認定依據;如原廠型錄未註明額定馬力時,應提供國外原廠出具之額定馬力證明。

(2) 進口廠商委請國外公司代為改裝升級馬力,非屬原廠設計及配備,其升級馬力不予採認。

 

附表一之二、果樹、蔬菜、花卉、特作及其他小型生產設備補助項目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次

設備名稱

補助上限

備註

個別使用

共同使用

(補助1/3

(補助1/2

1

曳引機附掛

淺耕犁

26

40

 

中耕犁

33

50

 

深耕犁

40

60

 

築埂犁

90

126

 

迴轉碎土犁

8

12

 

割耙或圓耙

10

15

 

施藥機

25

37

 

施肥桶

10

15

 

雜糧中耕管理機4行式

160

250

 

2

整平器

30

45

 

3

田埂機

80

120

 

4

大豆選別機

220

330

 

5

全自動立式開箱黏箱機

366

550

 

6

大型全自動定量裝箱機

666

1000

 

7

封箱機

自動式

66

100

 

氣壓式

10

15

 

8

OPP膠帶捆帶機

32

48

 

9

輸送機

26

40

 

10

作業平台

20

30

 

11

自動噴藥設施

100

150

 

12

發電機(100HP以上)

300

450

 

13

堆高機

簡易式

83

125

 

電動式

未滿2噸以下

200

300

 

含2噸以上

233

350

 

柴油式

未滿2.5噸以下

166

250

 

2.5噸至未滿3噸

200

300

 

含3噸以上

233

350

 

二輪驅動柴油引擎(≦13馬力)

36

55

 

14

洗選果機

小型

18

27

 

中型

35

53

 

大型

83

125

 

大型重量

116

175

 

塗臘

123

185

 

15

胡蘿蔔清洗包裝、預冷槽設備(冰水清洗預冷槽)

依採購合約價格之1/3為補助上限

依採購合約價格之1/2為補助上限

 

16

胡蘿蔔自動採收機

依採購合約價格之1/3為補助上限

依採購合約價格之1/2為補助上限

 

17

胡蘿蔔播種機

 

18

冷藏庫

組合式

20

30

 

RC式

-

50

 

20

水質過濾系統(含砂濾及軟水設備,軟水造水能力需可達日產50噸以上,軟水儲槽需10噸以上。)

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組最高補助150千元。

限花卉類大專業農申請。

21

花卉降溫風扇(負壓風扇,須1馬力以上,不銹鋼葉片,葉片面直徑50”,並含活動百葉及離心推桿。)

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台最高補助16千元。

22

內循環風扇

每台最高補助3千元,每0.1公頃至多6台

 

23

花卉光控式電動內遮蔭

每公頃240萬元,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最高補助800千元。

 

24

花卉用自動噴藥系統

手動控制系統

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最高補助200千元

 

電腦控制系統

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最高補助300千元

 

栽培高床

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500千元。

 

26

微霧降溫系統(含主機、管路、噴嘴、電動磁閥與控控制系統等)

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上限為200千元。

限花卉類大專業農申請。

27

溫室環控系統,含養液管理(pH &EC監控,具依日輻射量控制灌溉功能) 、溫室內部及外部氣象監測、電腦主機含控制系統介面及軟體

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組最高補助165千元。

 

 

28

土壤蒸氣消毒機

300

450

 

29

溫室加溫機

350

500

30

花卉燻蒸台車

33

50

 

31

茶葉乾燥機(甲種)

100

150

 

32

茶葉包裝外盒全自動長條型封口收縮包裝機

130

195

 

33

茶葉發酵室全自動溫濕度控制設備

100

150

 

34

半自動12層以上之立體萎凋架

200

300

限茶類大專業農

35

茶葉修剪機或採收機

單人

5

10

申請

雙人

15

20

 

36

茶葉焙茶機

40斤

13

20

 

80斤

26

40

 

37

茶葉殺菁機

20

30

 

38

茶葉浪菁機

16

25

 

39

茶葉束包機

20

30

 

40

茶葉布球機

16

25

 

41

茶葉望月型揉捻機

13

20

 

42

紅茶揉捻機

60

90

 

43

茶菁解塊機

15

22

 

44

茶葉封罐機

16

25

限茶類大專業農

45

茶葉機械氣動裝置

26

40

申請。

46

茶葉自動計量機

單槽

33

50

 

 

雙槽

66

100

47

茶葉真空包裝機

8斤

16

25

10斤

28

42

20斤

53

80

48

其他(小型農機、附掛機具、田間管理防治等生產機具)

依採購合約價格之1/3為補助上限

依採購合約價格之1/2為補助上限

需由當地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同意申請,並經聯合審查會委員同意補助。

                   

備註:固定式設備應取得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
附表一之三、運銷加工設備補助項目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次

設備名稱

單位

共同使用

(補助1/2

審查標準

1

集貨場

(力霸式)

千元/坪

10

(最高以補助300坪為上限)

1. 經營規模≧20公頃且擴大面積≧10。

2. 年運銷實績500公噸。

2

冷藏庫

(RC式)

千元/坪

50

(最高以補助200坪為上限)

3

冷藏庫

(組合式)

千元/坪

30

(最高以補助200坪為上限)

4

冷藏車

(3至3.49噸)

千元/輛

400

5

貨車

(3至3.49噸)

千元/輛

300

6

分級包裝設備(含分級、選果、打包、磅秤、輸送、搬運、檢驗及發電機等有關運銷設備)

台(組)

單項設備最高補助1/2,單價20千元以下之設備不予補助。

7

農產加工設備

單項設備補助比例以1/2為原則,補助金額以1,500千元為上限。

  1. 經營規模≧20公頃且擴大面積≧10。
  2. 設置場所須取得土地及加工廠(場)房建築合法使用。
  3. 加工廠(場)房興設及修繕不予補助。

備註:運銷加工設備限補助農會、產銷班或合作社等組織型大專業農,專業農民及農企業專業農不予補助。

 

 

附表一之四、農產品驗證補助項目及金額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次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備註

主辦單位

1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

通過驗證者補助比例

年度

大專業農須通過產銷履歷驗證

作物生產組

102

103

104

105

100年前

1/2

1/2

1/2

105年後再視成效檢討補助標準。

101年初次

2/3

1/2

1/2

102年初次

2/3

2/3

1/2

103年初次

-

2/3

2/3

104年初次

-

-

2/3

2

國際品質驗證

補助農產品驗證,最高補助150千元。(如ISO、HACCP等)

大專業農須經國際品質驗證通過

作物生產組

 

 

 

附表二、累計補助經費上限表

附表二之一、水稻大專業農累計補助經費上限

單位:新臺幣千元

規模別

經營規模級距

總補助經費上限

專業農民

5≦經營規模<10公頃

150

10≦經營規模<20公頃

300

20≦經營規模<30公頃

800

30≦經營規模<40公頃

1,300

經營規模≧40公頃

1,800

組織型

30≦經營規模<40公頃

1,300

40≦經營規模<50公頃

1,800

經營規模≧50公頃

2,300

備註:

  1. 大專業農民經營規模大於40公頃者,累計補助經費總額以1,800千元為上限;組織型大專業農經營規模大於50公頃者,累計補助經費總額以2,300千元為上限。
  2. 符合水稻類經營規模(至少5公頃)且:

(1)含原、採種水稻種植面積≧3公頃者,得加計申請乾燥機1台。

(2)含原、採種水稻種植面積≧6公頃者,得加計申請乾燥機1台或曳引機1台。

(3)含原、採種水稻種植面積≧9公頃者,得加計申請乾燥機1台及曳引機1台。

  1. 經本計畫經費核定補助曳引機、插秧機者,其他附掛機具等配件不予補助;惟非本計畫補助或自購使用6年內之曳引機、插秧機者,得補助相關附掛機具。

 

附表二之二、硬質玉米大專業農累計補助經費上限

單位:新臺幣千元

身分別

經營規模級距

總補助經費上限

專業農民

5<經營規模<10公頃

500

10≦經營規模<20公頃

1,500

經營規模≧20公頃

3,000

組織型

20≦經營規模<30公頃

3,000

30≦經營規模<50公頃

3,500

50≦經營規模<80公頃

4,000

經營規模≧80公頃

5,000

備註:       聯合收穫機另以專案審定。

 

附表二之三、雜糧類大專業農累計補助經費上限

單位:新臺幣千元

規模別

經營規模級距

總補助經費上限

專業農民

2≦經營規模<5公頃

800

5≦經營規模<10公頃

1,200

10≦經營規模<15公頃

1,600

15≦經營規模<20公頃

2,000

經營規模≧20公頃

3,000

組織型

15≦經營規模<20公頃

2,000

20≦經營規模<30公頃

3,000

30≦經營規模<40公頃

4,000

經營規模≧40公頃

5,000

 

 

 

附表二之四、果樹、蔬菜、花卉大專業農累計補助經費上限

單位:新臺幣千元

規模別

經營規模級距

總補助經費上限

專業農民

2≦經營規模<4公頃

1,000

4≦經營規模<6公頃

1,500

6≦經營規模<9公頃

2,000

9≦經營規模<12公頃

2,500

經營規模≧12公頃

3,000

組織型

12≦經營規模<15公頃

3,000

15≦經營規模<20公頃

3,500

20≦經營規模<30公頃

4,000

經營規模≧30公頃

5,000

 

 

附表二之五、茶及特作作物大專業農累計補助經費上限

單位:新臺幣千元

規模別

經營規模級距

總補助經費上限

專業農民

2≦經營規模<4公頃

1,000

4≦經營規模<6公頃

1,500

6≦經營規模<10公頃

2,000

10≦經營規模<15公頃

2,500

經營規模≧15公頃

3,000

組織型

15≦經營規模<20公頃

3,000

20≦經營規模<30公頃

4,000

經營規模≧30公頃

5,000

備註:申請補助茶葉及其他特作加工、包裝屬固定式設備者,應檢具合法使用文件,如農地容許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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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公司統編:6049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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